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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试用期变成劳动者各项待遇的“空窗期”

本站发表时间:[2024-05-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具有较大程度的自主权。因此,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社会保险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谨防“试用期”变成劳动者工资、社保等各项待遇的“空窗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晓晗以真实案例,解析试用期相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富某与蓝天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因岗位需要,试用期自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试用期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蓝天公司另规定,试用期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请假一律按无薪事假处理,因公司在员工上岗前会进行培训而产生支出,若员工未工作满六个月提出离职则公司不发放离职当月的工资。9月初富某以蓝天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蓝天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一,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2个月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需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支付富某2023年8月工资差额4000元;其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蓝天公司应支付富某2023年6月、7月试用期工资差额4800元;其三,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救济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蓝天公司未依法为富某缴纳社会保险,富某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补缴稽核;其四,蓝天公司未为富某缴纳社会保险,富某以此为由提出辞职,蓝天公司应依法向富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66.67元。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上限。
  2.用人单位设置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劳动者以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文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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