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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监护人不靠谱怎么办?

本站发表时间:[2024-05-23]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高龄、失能失智、失独失偶、独居老人数量不断增加,涉老监护日益成为社会难题。对此,民法典对“指定监护”进行了修改完善,从法律上帮助老年人“老有所养”,纾解养老难题。另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本市涉及监护人特别程序(包含指定、变更、撤销监护人)判决书为:2020年1109件,2021年1489件,2022年1391件,其中涉及老年人的监护案件占极大比例。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哪些难题?老年人是否能安度晚年?海淀法院法官指出,目前涉老指定监护面临三方面问题。
  案例①
  到底是想照顾人还是贪图钱?
  “我坚持认为我二哥不应该当我大哥的监护人,他现在霸占了我大哥的房子,还领着我大哥的退休费,但是并没有好好照顾我大哥。”法庭上,骆老三为大哥打抱不平。骆家父子这些年成了法院的“常客”,法官对骆家的情况非常了解。
  骆老爷子有三子,骆老大一辈子未婚,也没有子女,名下有住房,每月还有退休收入。2021年,骆老大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谁来当骆老大的监护人,父子之间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指定监护。最初,老骆和老三一方,表示愿意共同监护骆老大,骆老二不同意,他认为,对方收入都不高,没有监护能力,之所以要照顾大哥,就是冲着大哥的房子和退休金去的,只有自己最适合当监护人。法院综合考量这家人的收入、监护能力、家庭关系等情况,最终判决指定老骆和骆老二为共同监护人。
  当年没过多久,老骆和老三再次诉至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仍要求由其二人担任骆老大的监护人。二人都提出,骆老二贪图老大的退休金、房产及租金等财产,且不履行监护职责。法院经调查,最终判决由老骆、老二、老三担任监护人。此后两年,骆氏父子又三次提起诉讼,都是要求变更监护人,诉由都是认为某一方贪图钱财。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读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人”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代为处理事务,如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等。总之一句话:监护人的主责是‘照顾人’!”法官介绍,实际中,在老年人名下有房产或大量存款的监护权案件中,有监护和继承资格的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担心老年人财产被转移,出现争夺监护权、矛盾难以调和的现象。
  如上述案件中,经法院多次查明并无法定变更、撤销监护人的情形下,老骆一家多次就骆老大的监护问题提起诉讼,而在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并非骆老大的监护情况,而聚焦于其房屋租金、退休金等财产的掌控上。监护人的这种行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不稳定的监护状态下,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极易被侵害,监护制度无法发挥效用。
  案例②
  将房屋赠与自己 法院判无效
  凌大爷自幼智力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经凌大爷的妹妹凌老太申请,法院指定凌老太担任凌大爷的监护人。同年,凌老太将凌大爷送至养老院。2021年,凌大爷的侄子凌先生到养老院探望时才得知老人已去世。他找到凌老太,发现凌大爷名下的房屋被赠与了凌老太。凌先生认为凌老太的行为违背监护人职责,且侵犯了自己作为继承人的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凌大爷并不具备作出赠与价值较大房产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凌老太签订协议将凌大爷的房屋赠与自己,并非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所以,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宣判后,凌老太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解读
  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法官介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特别是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能是为了监护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法官提醒,老年人经过生活积累,一般名下或多或少会有存款、房产等财产,监护人应做好管理工作。老年人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可进行监督,避免出现监护人凭借身份随意支取老人存款,出租、出售房屋等不当行使监护权的情况,应及时发现、制止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出现民法典规定的危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监护人资格将被撤销。
  现状
  三大难题困扰涉老指定监护
  法院调研发现,当前涉老指定监护案件中存在三大难题。
  ●居(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消极履职。依据民法典规定,老年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有权指定监护人,但相关组织或单位对此没有统一、具体的实施办法,出现无人负责、互相推诿的现象。此外,失独失偶的老年人数量逐年增多,非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或代理人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种情况须经相关部门同意,但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配合度不高,导致审理程序开展困难。
  ●一些申请人以监护权图谋私利,导致“所托非人”,更难以实现“老有所养”的目的。
  ●指定监护人行权的监管缺位问题也亟待解决。法官提出,民法典对监护人的职责规定较为宽泛,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界限较难划定。在指定监护人后,老年人的生活状态、监护人的履责情况等,缺少相关部门的后续监督检查,无法及时发现怠于履责的情形。
  建议
  多部门联合搭建监督平台
  对于相关问题,法官建议,法院等单位可以为居(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提供履职辅导。加强与辖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联络,详细解读民法典赋予的相关监护职责,分析法律、政策施行现状,结合司法经验,为相关部门提供指定监护人所需的模板文件,推动监护人指定的双轨制健康规范运行。
  同时,审判中侧重老年人权益保护,在指定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上门询问、上门开庭、协助调查等便于老年人诉讼的措施,同时,实地走访老年人所属的居(村)委会,联络老龄办,全面了解老年人赡养情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此外,法官还建议,探索完善监护监督机制,联合居(村)委会、民政部门、老龄办等单位搭建监护监督平台,负责监护登记备案、监护情况跟踪回访和公示,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制止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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