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饲养动物的行为十分普遍,但是不文明的动物饲养行为可能会给他人造成困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损害由动物危险性引起,而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机体,其行为具有自发性和不可控性,饲养动物致损,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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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甲在村里承包了6亩地用于种植北美海棠树木。2023年3月6日,甲种植的部分树木被动物啃食。乙认可3月6日自家羊群经过了甲种植的树木林,但是表示是否啃食不清楚,且村里养羊的不止其一家,不同意赔偿甲树木被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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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中陈述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乙自认所放牧羊群于2023年3月6日曾在甲受损树木地周围路过,有可能造成甲树木损害,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甲所种植树木系受他人饲养动物损害的事实基础上,对于甲所主张的树木系乙所放牧的羊损害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采信,故乙应当对于甲所受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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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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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饲养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为:1.存在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并不要求饲养人有意而为之。2.产生了损害后果。3.动物致人损害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需以动物饲养人对于损害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侵权构成要件。动物行为具有自发性和不可控性,动物饲养人应当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加强管理,从而更加审慎地预防和防范危险的发生。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动物侵权具有不可预知性和短暂性,被侵权的地方往往存在没有监控录像等情况,此时需要被侵权人及时留存侵权行为产生的证据,比如采取录像、报警的形式,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