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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法院教你毕业第一课:识别租房“三大坑”,避免“居无定所”

本站发表时间:[2024-07-1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丁睿文
  学生时代的你,是否曾梦想着拥有一隅天地,或装载生活的温暖喜乐,或让梦想生长绽放。临近毕业,对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们来说,寻找一个既经济实惠又舒适的理想居所,成为步入社会的第一课。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根据审理过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总结出租房过程中需要警惕的“三大坑”,为毕业生的租房之路扫清障碍。
  辨别违法群租房,远离“居无定所”困境
  刚步入工作岗位的小陈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她入住半年多的房子要被“拆除”了。原来,小陈租住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群租房”,街道办事处要求限期整改,小陈也无法继续租住。小陈不得不联系中介公司,协商换房或退租,但中介公司没有合适房源可以提供更换,更是拒绝了其退还房屋押金的要求,小陈无奈诉至法院。尽管通州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陈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但小陈也遭遇了紧急换房的窘境,付出了时间成本。
  通州法院法官提示: 
  群租房租赁虽然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违法群租房面积小、价格低廉,对于刚步入社会的准“打工人”而言,因经济基础薄弱、社会经验不足,最容易落入群租房陷阱。因此在签订租房合同前,承租人应要求中介公司带领现场实地考察,不因贪图租金“小便宜”,而落入租房“大陷阱”。
  尽到注意义务,避免陷入违约困境
  刚刚步入社会的小艺在去年冬天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入住当天,她发现房间不够暖和,随即向中介公司反映。中介公司封窗维修后,仍不够暖和,便向小艺提供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开空调取暖并向中介公司申请供暖补贴,二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换房。小艺不同意这两个方案,并提前退租,后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租金,双方就哪方存在违约产生争议。通州法院认为,小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正值供暖季,其应对承租的房屋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中介公司也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式,小艺单方提前解约,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应承担违约金。
  通州法院法官提示:民法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合同纠纷中法院会优先审查双方的约定条款。如果承租方未按照双方约定尽到注意义务,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租到一个舒适且安全的居住环境,毕业生签订租房合同前请务必注意现场考察房屋结构及设施,观察房屋设施是否齐备、家居家电质量是否合格。如发现问题,及时和出租方沟通并保留沟通证据。
  警惕过高违约金,避免成为“冤大头”
  小唐最近因为欠付租金成为了被告。出租方要求小唐根据合同约定,每延迟一日支付即按应付租金的0.5%支付违约金。对于支付欠付的租金,小唐没有异议,但对于违约金,小唐却感到力不从心,感叹道:“欠付一日的违约金是月租金的0.5%,那一个月就是15%,一年就得是180%,这么高的违约金,我怎么付得过来呢!”最终,通州法院采信了小唐的辩解意见,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最终将违约金标准调整至合理标准。
  通州法院法官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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