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驾驶者的驾驶证被注销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还能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呢?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驾驶小汽车的张某与骑自行车的高某相撞,造成高某受伤,高某的自行车车把损坏,之后在路边遗失。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张某全责,高某无责。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但当时张某的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已处于注销状态。
一审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并赔偿高某自行车损坏遗失造成的财产损失。各方对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事发时张某系无证驾驶,所有费用都应由张某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事故时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高某的财产损失由张某赔偿,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此认定有误,予以改判。
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除了尚未考取驾驶证之外,还包括记分满12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扣留期间,以及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如持C2驾驶证驾驶手动挡小型汽车)、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情况。
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但是后续仍可以向侵权人一方进行追偿。机动车驾驶证过期后开车,属于无证驾驶或被视为无证驾驶,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内以下拘留。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交强险仅是法定“护航器”,驾驶人自身才是安全的“掌舵者”,本案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要时刻留心证件有效期间,坚持无证不上路,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文明出行,共同构建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