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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提供虚假店铺名片诱签合同 消费者获合同总价三倍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25-02-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赵春阳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收货后因定制货物与店铺展示样品及销货单载明内容严重不符,后发现实际经营者并非销货单及店铺名片载明经营主体的案件。那么,该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若认为自己受到了经营者的欺诈,又该如何维权?
  王某在北京某家具建材城经营定制铁艺楼梯等建材产品。2021年10月,刘某在王某经营的店铺购买室外铁艺楼梯并加工安装,合同总价18000元。该店铺向刘某出具《定/销货单》,单据上载明货物型号、颜色、交货日期等,落款处盖有字样为“北京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印章,“发货人”处签名为“王某”。刘某向王某支付预付订金5000元。2021年11月20日,王某为刘某送货。王某在未经刘某确认收货的情况下擅自在刘某的地砖上进行了打孔。后经刘某现场验货,发现王某所送货物与展厅样品及《定/销货单》中载明的商品质量、颜色、材质严重不符。刘某要求立即退换货物,现场未完成安装。刘某开始投诉,北京某家具建材城多次组织刘某、王某协商退赔问题未果,诉至丰台法院。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并非北京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或授权代理商,王某向刘某提供的产品亦非该公司的产品。在王某未向刘某释明经营主体的情况下,订单和名片上所载信息确实会让刘某对合同相对人及产品品牌产生错误认识。而有关经营者和产品品牌的交易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对经营者资质、产品质量及产品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的判断与考量,对交易的促成及履行具有实质影响。王某辩称系因店铺管理混乱造成错盖公章,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之王某所送货物与样品确实存在明显差异,不能排除其存在隐瞒真实经营信息和产品质量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欺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返还预付订金5000元,并向刘某赔偿损失54000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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