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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后反悔拒赔偿,有哪些后果?

本站发表时间:[2025-04-1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狄思云
  当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时,有时候打人者为取得当事人谅解以免于治安处罚,会给受害者出具欠条承诺赔偿。但如果打人者出具欠条后又反悔怎么办?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底,小张在某饭馆因琐事对店主小刘进行谩骂并殴打。经鉴定,小刘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张就此向小刘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小张,今日欠小刘6500元,于2023年11月16日之前以现金方式还清,如果不还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出具欠条后,小张并未按时给付小刘上述款项,于是小刘报警。经公安机关认定,最终小张因殴打小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拘留结束后,小刘认为小张虽已接受治安处罚,但应当按照双方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偿6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被小张殴打后前往医院就诊,共计花费医疗费2510.98元。诊断证明载明其伤情为:耳部损伤、头部损伤,建议全休三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张应否按照欠条的约定给付相应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双方发生纠纷后,打人者小张向被打者小刘出具欠条,但小张未按时履行欠条承诺的给付事项,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小张作出了拘留的治安处罚决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可就欠条履行问题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因小张出具欠条的目的是免于治安处罚,但因未履行欠条,并受到了治安处罚,故应当按照小刘的实际损失对其进行赔付。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小张对小刘进行殴打,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小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赔偿小刘医疗费2510.98元,误工费450元,驳回小刘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签订治安调解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赔偿项目金额要明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好协议内容,详细列明涉及的赔偿项目,包括具体的费用和支付方式,避免条款模糊不清。签订协议莫反悔。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协议一旦签订后不要轻易反悔,拒不履行协议不仅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并且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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