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补充、废止等各项工作中。《规划》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在紧急情况下我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这样的一个“度”可以说相当地难以把握。
在山东的于欢案当中,于欢目睹母亲受辱,而相关民警出警后未实施有效保护,结果于欢用水果刀乱捅,致使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在前不久的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闯入非机动车道,与骑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后,从车内取出管制刀具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刀脱手坠地后,于海明抢刀捅刺,致使刘海龙死亡。
云南楚雄版“反杀案”中,张某被骗进传销组织,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今年2月10日凌晨,张某在如厕时因要求监工王某放自己逃离而发生争执,王某一怒之下掐住张某脖子,将他推到卫生间墙角处,后张某用羽绒服帽檐上的带子缠绕王某颈部,致其死亡。
这一起起案件,全都引发了强烈的反响,面对侵害,我们该怎么做、这么做会有怎样的后果,都和这些案件的审理息息相关。
于欢案二审从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于海明反杀“昆山龙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张某杀死传销组织监工一案,则尚在审理中。
另外,中新网近日还报道了一起窃贼被抓受伤索赔的案例。据报道,一个小偷作案时被发现,失主和两名热心邻居欲将其制服,却遭遇小偷的激烈反抗,最终三人合力将小偷按倒在地,在这个过程中导致小偷发生骨折。小偷索赔,法院判决两名邻居帮助制服小偷的行为系见义勇为,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小偷的诉讼请求。
司法现实中相关判例的“发展趋势”,以及最高法在“工作规划”中表明的态度,都说明了一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值得鼓励,敢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勇敢斗争的公民理应得到保护。而且,这一点应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得到弘扬!
正如今天《检察日报》的评论所说:面对不法侵害,正确的防卫姿势不该只是跑——不法侵害猝不及防,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很难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倘若为防卫的手段和尺度投鼠忌器,甚至退缩逃避,反而会纵容犯罪分子的行为。只有适当放宽防卫限度条件,鼓励正当防卫,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震慑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至于“见义勇为”,更应该进一步地加以鼓励。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到古道热肠、路见不平该出手就出手,需要法律上的保障、经济上的支持。如此,才能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人喊打的态势,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稳定。
我们期待,关于正当防卫和见义勇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这样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犯罪分子时,就有了法律法规“撑腰”,就能更加勇敢地与之斗争。同时,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严重的不法侵害时,被受害人、见义勇为者致伤致残甚至被“反杀”只能“后果自负”,这对不法分子而言也是一种有力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