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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正当防卫”体现司法进步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21]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其中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最早出现于1979年刑法中,1997年刑法修改时,又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但由于法条整体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扰。近些年,最高法不断尝试就“正当防卫”给出正面阐明,在今年6月发布的第18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中,第93号即是之前备受瞩目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不过,指导性案例的局限,在于其只能对类似案件有“事实上的约束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现实难题。前不久的昆山反杀案中,尽管警方最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案件,但案件引发的巨大舆论风波让这一尴尬再次凸显。可以说,此番最高法适时发布《规划》,表示将出台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既是对民意的有效回应,也堪称司法的一大进步。

  真理越辩越明,案例越论越深入人心。透过广受关注的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这两个法律人口中的“法言法语”,随着大家观照个人安全的同理心,快速变成了全国舆论都能剖析入理的高频词。当此之时,《规划》明确提出“鼓励正当防卫”,意味着正当防卫不再是受害人自我保护行为的一种权利救济,而成为推动公众与不法侵害斗争的价值导向。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势必相对放宽,向更有利于保护防卫人的角度倾斜,这不仅有助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同样是在回归“为人民立法”的价值。

  在社会急速转型的当下,相对滞后的法律和瞬息万变的社会之间总会存在巨大鸿沟,法的价值冲突、规则之间如何妥当自洽等法治问题,很容易经由个案演化为巨大的公共舆论话题。正所谓“天理不外乎人情”,面对民众的朴素正义感和法治的严谨慎用性之间的矛盾,如何在司法适用中综合全案作整体价值判断,实为新形势下对司法人员的能力大考。及时聚焦和跟进引发社会关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通过对影响力案件的研讨,不断形成理论与实务共识,促进情理法的有机融合,为司法实务提供双赢、多赢、共赢的参考范本,实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治的初心,就是守护一个社会最核心的价值关切。在这份《规划》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最近走热的“正当防卫”,亦能看到曾受瞩目的英雄烈士名誉权保护、预防和惩治校园暴力、加强产权保护力度等重要内容。我们期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彰显的精神,能够充分融入中国法律规范、贯穿中国法治实践,在法治与德治的交响中,更好树立法治信仰、凝聚核心价值、实现良法善治。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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