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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极抗法”现象应严惩不贷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史奉楚

  理当对“消极对抗”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形成有效震慑,确保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及不可对抗性,打消执法对象“消极抗法”无赖思维。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日常监测工作中,对无印良品销售木制家具开展监测,执法人员却遭遇商家的各种不配合,甚至有撤回商品,在系统内删除相关信息的嫌疑。应该说,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执法严肃性和法律尊严,相关部门理当严肃处理涉事商家,让其承担更重的违法成本。

  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遭遇软抵抗式抗法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放纵执法对象各种不配合,谈何严格执法,谈何搜集证据,谈何打击违法行为。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不仅是法律常识,也是众人皆知的社会常识。即便执法对象认为执法程序有瑕疵或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应通过正常渠道投诉或举报,而非消极对抗。要知道,日常监测是监管部门享有的重要执法权。而只有第一时间进入现场,固定被监测商品,方可确保检测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还原商品的本来面目。

  消极抗拒虽然不像围攻、殴打、谩骂那样恶劣,但危害后果却不轻。消极对抗、各种不配合,可以达到转移、销毁疑似不合格商品的目的,清除后台系统的商品数据,让执法人员根本无法监测商品。尤其是,这种消极对抗的时间越长,涉事商家对相关商品及数据转移、销毁、删除的就越彻底,进而让监测商品等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劳而无功。

  对于该商家的行为,监管部门仅是责令其改正。这样的处罚明显偏轻,根本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特别是,如果涉事商家通过消极对抗转移了疑似不合格商品,躲过了处罚,等于其消极对抗获取了更大利益,成本不过是不痛不痒的“责令改正”。这显然是“消极对抗”执法行为的放纵、变相鼓励,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进一步恶化执法环境。

  执法活动必须受到尊重和配合是建设法治社会,打击违法犯罪的应有之义。当前,亟须补足短板,强化对“消极抗法”的惩戒力度。进一步而言,理当对“消极对抗”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行查封、扣押相关商品,强制恢复、提取有关商品数据。还有必要将这种软暴力视为妨碍公务予以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责,让抗拒执法者损失惨重。进而形成有效震慑,确保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及不可对抗性,打消执法对象“消极抗法”的无赖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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