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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律明察秋毫 必须打虚假诉讼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28]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璪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虚假诉讼,许多人还不是很熟悉。但这类诉讼的确已经存在,并且严重地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经济生活。例如,以前某些地方进行严格的房地产限购政策,一些人为了在政策之外获得房屋产权,就采取了虚假诉讼的方式,伪造债务纠纷,提供虚假证据,让法院判定房屋权属改变,这样就可以绕开限购政策进行过户,甚至还能避开某些税费。再比如,某地曾经发生过虚假的知识产权诉讼,某教师为了报复学校领导,将自己的论文署上领导的名字发表,之后再状告学校领导抄袭、侵权,最终证据造假被法院审理识破。凡此种种,都属虚假诉讼之列。

  虚假诉讼的危害很大,它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会给无辜者造成莫大的麻烦,甚至巨大的名誉与经济损失。这次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再一次明确了虚假诉讼会入刑,实际上,就是给那些自以为聪明,希望以不存在的或伪造证据的人提醒,法律是明察秋毫的,如果希望以做手脚的方式钻法律的空子,拿法律当儿戏,那么最后很有可能自己把事情搞砸,甚至会将民事诉讼转化为刑事诉讼,招致刑法的处罚。

  在新发布的《解释》之中,特别划定的虚假诉讼,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多种情形,包括“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等等行为,基本涵盖了虚假诉讼目前的构成,并以条文的形式做出了清晰的划定。当然,这些条文不应该仅仅存在于纸面,司法系统还应该用案例发布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广泛的宣传,让人们对虚假诉讼有直观的了解,这样才能在更广泛的层面让人们认识虚假诉讼,在遭遇虚假诉讼时能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然也可以起到警醒作用,让某些试图以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停止自以为得计的“谋划”,从而营造更为公正清明的司法环境。

  同时,两高的《解释》还将各类虚假诉讼的情形与刑法条文一一对应,明确其“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罪名,明确虚假诉讼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例如以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开庭审理,就有可能构成“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再比如虚假诉讼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按照刑法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受到顶格处罚,即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当然,除此之外,还应该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该如何认定,如何提起诉讼,诉讼的主体是谁,让司法解释进一步具备可操作性,并将这一操作程序告诉公众,让人们真正掌握这个法律武器。

  法律是严肃的,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包括生活和经济秩序的工具,而不是某些人谋取私利、宣泄情绪的玩具。从这个角度出发,出台司法解释,打击虚假诉讼,也是及时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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