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之所以被舆论热炒,是因为吴正戈在益阳法院有过诉讼且对诉讼结果不满,因而多次举报相关法官,被其举报的法官中也确有个别人因为违法违纪乃至犯罪而被追究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那么,吴正戈是否因此就成了坊间所谓的“反腐英雄”?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就不具备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了?
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吴的行为动机显然是挟私报复,是因为对两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而亲自或雇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其次,其非法收集、获取个人信息的对象不仅涉及具有特定身份、职权或违法犯罪嫌疑的法官,还包括很多无辜的法官及其家人、甚至是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本案所涉信息不仅包括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而且包括大量涉及公民个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如住宿、消费、出行、房产、车辆、住址、户籍、通信记录等,属于刑法明令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第三,吴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多样,危害严重,如雇佣他人,通过在汽车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的方式对公民的行踪进行定位,非法跟踪、偷拍,或向公安民警和移动公司员工购买或索要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后,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达到了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将吴的上述犯罪事实以所谓的“反腐英雄论”一笔勾销,无异于动机决定论,这不仅违背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导致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也将使社会陷入多数人的暴政甚至彻底的混乱。古语云:“负薪救火,扬汤止沸,以暴易暴,与乱同道”。腐败无疑是社会毒瘤,必须根治,实行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但反腐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公民反腐也必须依法、有序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格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依法确定,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而推行良法善治、摈弃以恶制恶,这是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一些人如果可以借反腐之名,采取跟踪、盯梢、窃听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不受法律的追究,无疑就有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成为自己的法官,独行侠、私刑、个人报复等等私力救济将会取代国家治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这就是典型的以恶制恶,以暴易暴,最终与乱同道。公民在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无法律不自由,凡权利必有边界。检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搜集检举所需相关证据时,也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通过偷拍、秘密跟踪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自由和安全。网络信息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自由和安全,如同农耕时代的物质资源、商业社会的金钱财富一样重要,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