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各方评论

少年审判改革中的制度创新

本站发表时间:[2018-10-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建平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以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为缩影的中国法院少年法庭坚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专业创新和成果创新,通过挽救一个孩子,来拯救一个家庭,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了少年儿童事业健康发展。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少年法庭。三十四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立足审判,摸着石子过河,走出了一条有地方特点、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之路,积累了许多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可传播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制度创新成果,为平安社会、平安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少年法庭成立之初,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少年法庭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照搬套用,没有现成的制度可供执行,这就决定了我们要走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做一番前人没有做过的事业,为少年审判制度构建乃至立法注入创新元素,做到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坚持创新,持续发展。

  制度创新,必须理念创新先行一步。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特点。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主观原因外,多与家庭失管、学校失教和社会失责有关,具有“综合征”。对少年犯应区别于成年犯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具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惩罚措施,以达到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的目的。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就是著名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被称作“儿童权利大宪章”加以规定的。制度创新必须努力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司法理念,去破解改革中制度缺陷的难题。

  我们的理念是,把少年罪犯作为一个孩子,而不是把孩子作为一个罪犯。因而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是挽救而非惩罚,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立法目的的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理念完全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少年司法的目的是为了让成长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得到帮助与支持,通过适当的处理方式,避免他们失去健康发展的机会,最终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三十多年来,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创设的制度精华,经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广泛实践,陆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增设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等大量吸纳,上升为立法和司法,使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以及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立,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逐步完善。

  一是圆桌审判制度。为了营造富有人性化、亲和力的宽松刑事案件庭审环境,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审判、接受教育和接受改造,少年法庭改造法台,重设席位,采取“圆桌式”审判方式,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实行分案审理制度。进而将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留有未成年子女无人监护或无力监护的刑事案件全部纳入少年法庭审理,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全覆盖,对孩子加以特殊保护,可以实现跨越式的新发展。

  二是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了解犯罪原因,了解其悔罪表现,使审判工作更具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该制度刚实施时,社会调查工作由法院独立完成,后来为了保持审判中立,开始转向委托社区矫正社工或者青少年社工办理,直至关口前移至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之前完成调查。后再向前推进一步,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完成。形成目前由社工组织担当的、初具规模的、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社会化特点的社会调查体系。调查内容也由放入卷宗供法官参考转向引入开庭审理中,并通过落实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将调查报告纳入质证范围。其建设性意见可增强法官内心确认,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提供客观参考依据,也为“寓教于审”(法庭教育制度)、协助判后帮教延伸工作(回访考察制度)夯实基础。为了继续将该制度引向深入,长宁区法院率先要求每一个涉少公诉案件都要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院刑事立案受理条件之一,否则不予立案,使社会调查工作得以全面开展。

  三是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在审判区域内增设法定代理人席位,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发挥其帮助行使诉讼权利和共同开展帮教的积极作用。同时注重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罪错子女重塑人生。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不宜到庭或拒绝到庭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人员如青少年社工等担任合适成年人,代理家长参与刑事诉讼,一人一案,全程参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四是刑事和解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试行司法处置前认罪悔罪考察和心理评估,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促进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直至达成协议,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经探索实践,总结出“从宽掌握适用范围,从紧掌握适用条件,从严掌握适用程序”的刑事和解“三从工作法”,以此探索恢复性司法在少年审判中的适用。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在长宁区法院举行的少年法庭成立十八周年庆典上曾深情地说道:“十八年前,你们已经开始探讨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人,而在于教育人、挽救人,并将刑法轻刑化的切入点选在少年犯罪方面推开,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情,”对少年法庭这一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五是心理疏导制度。一些未成年人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犯罪心理未得到有效矫治而重新犯罪。一些25周岁以下成年人实施某种犯罪恰是其未成年时期犯罪行为的延续。可见,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具有较强可塑性。需要用真情擦亮其蒙尘的心灵,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对抗情绪或心理压力,减少诉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阴影和负面影响,使之今后更好地改造自己,融入家庭和社会。从双向保护原则出发,对未成年被害人同样需要给予心理疏导,让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大效应。

  此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缓刑适用的条件、关于禁止令的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累犯除外以及免除轻罪报告义务等规定,都源于少年法庭的改革实践、经验总结和辛劳智慧。2018年5月,长宁区法院少年审判庭等三家单位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稿起草单位,他们将为继续完善少年审判制度添砖加瓦,为顶层设计建言献策。

  经历了三十四个不平凡的春秋,以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为缩影的中国法院少年法庭坚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专业创新和成果创新,通过挽救一个孩子,来拯救一个家庭,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了少年儿童事业健康发展。如今,当年的“新生事物”正面临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考验。我们等待她向涉少刑事和涉少家事审判职能方向推进,使少年司法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