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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民事审判理念的变迁

本站发表时间:[2018-11-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玲芳

  作为解决平等主体间纠纷的民事审判,其理念的变迁不仅能够反映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波澜壮阔,更能感受各种现代先进司法理念的兴起和繁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让中国的法制建设、法学研究和司法事业迎来了春天。四十年沧桑巨变,司法领域历经制度规范重建,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等一系列的革故鼎新,已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忆往昔顾今朝,作为解决平等主体间纠纷的民事审判,其理念的变迁不仅能够反映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波澜壮阔,更能感受各种现代先进司法理念的兴起和繁荣。

  在裁判依据方面完成了以政策为依据向以法律为依据的转变。改革开放之初法制资源匮乏,民事立法几乎空白,人民法院主要以各类政策作为民事纠纷的裁判依据。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加快,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事立法也进入快车道,一系列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出台,为民事审判提供了依法裁判的根据。从民法通则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等法律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产权,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表明我国建立了较为科学完备的民事基本法,为各类经济活动和纠纷裁判提供了充分的行为规范和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从1978年至今已经出台了上百部司法解释,从《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到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在塑造裁判理念、规范漏洞填补和统一裁判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建立现代民事审判体系和理念奠定了基础,为实现民事审判的规范化、专业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权利保护方面完成了从区别对待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计划经济时代以“计划指导的原则”“私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重点强调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忽视对公民个人权益的平等保护。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民法恢复了“私法”的性质,民事审判成为解决平等主体间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从出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到制定名誉权保护、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利用信息网络侵权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解答来规范指导个案裁判,彰显司法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立场和决心。此外,人民法院还通过审理的一系列经典案例来实现个人权益的平等保护,例如首次明确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荷花女案”,首例支持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卡式炉爆炸案”,明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第一案”等等,通过民事司法实践不断丰富公民权益类型,凸显权利保护本位的现代法治理念。随着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发展,人民法院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成为现代民事审判理念的基石。

  在审判领域方面完成了从“小民事”向“大民事”的转变。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增加,1979年底经济审判庭等专业庭室陆续设置,至21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正式会议中使用“商事审判”的称谓,自此商事审判登上司法舞台,商事审判理念此后日渐清晰。此间经历知识产权、婚姻、继承等部门法学的发展繁荣,人民法院在大民事之内又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和审判工作特点,逐渐形成了分工科学、布局合理的民事审判体系。审判理念也从民事审判保护人的生存和发展,到商事审判鼓励交易,增进财富,再到家事审判贯彻家庭本位,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知识产权审判着重保护智力创新成果,逐渐形成多元的大民事审判理念。

  在诉讼模式方面实现了从“超职权主义”向“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混合模式”的转变。改革开放之初,民事审判采用纠问式的审理方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法院在调查取证方面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资源,法官成为整个诉讼程序的推动者和主导者,当事人的积极性被抑制。伴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举证程序和举证责任的确立,民事审判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开始分离,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需要当事人质证、辩论来完成,庭审成为民事裁判的关键环节,“直接言词”“公开庭审”等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开始深入人心。法官在诉讼结构中的地位角色从主导者逐渐转变为居中裁判者,追求的价值目标从解决矛盾纠纷到平衡正当程序与诉讼效率,确保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诉讼模式的改变不仅促进了现代审判理念的确立,而且重构了诉讼制度和司法能力建设。

  在治理主体方面完成了法院“独角戏”向社会“大舞台”的转变。改革开放前,民事审判规模小,重在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治安。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民事审判开始转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参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贯穿着调解原则,经历了“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到“调判结合”的转变,其中既有法院工作专业化的发展,也蕴含法院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调解一直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越来越依靠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视,法院作为预防、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不断在制度机制层面引入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通过诉调对接、委托调解、人民陪审、引入专业力量、各类救助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不断丰富完善法院的纠纷化解方式和途径,挖掘各种非强制性、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在法治视野方面完成了从“以我为主”到“放眼全球”的国际化思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外交往频繁,贸易额快速增长,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和网络强国战略,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与日俱增。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加之涉外商事庭、专业审判团队乃至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正开启新局面。涉外民商事审判从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关系案件为主,逐步扩大到贸易投资纠纷、金融领域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司法实践从强调“以我为主”到重视外国法和冲突规范,遵循多边国际条约和区域性的贸易投资协定,强调国际化的审判理念思维;从维护本国交易主体利益到回应满足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参与国际民商纠纷解决;从维护国家主权、司法主权到维护保障国际和区域性的经济交易秩序,涉外民商事审判已然或必将要实现这一系列理念的转变。涉外民商事审判承载的价值追求不仅在于寻求个案的司法公正透明,更在于创制引领国际民商事领域的交易裁判规则,承担起“法治中国”的践行者和宣传者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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