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1月26日),一篇新闻报道引起了轩然大波。报道称,来自中国深圳的科学家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修改,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这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也意味着中国在基因编辑技术用于疾病预防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
报道一出,激起的几乎是一边倒的反对之声。120多位科学家通过《知识分子》杂志官方微博发布联合声明,表示强烈谴责,部分法律界人士也指责这一行为违背规则。而疑似对该试验进行医学伦理审查的医院称申请书签名可能是伪造,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表示该项试验进行前并未向该部门报备,贺建奎所在学校也宣布毫不知情。国家卫健委则表示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其实,对于人类与动物进行基因编辑,以获得某种“改良”的技术早已经存在,但囿于伦理、法律的限制,各国科学家都将此种试验严格局限于动物。因为基因编辑存在“脱靶”的可能,有可能造成人类的某些缺陷,而这些带有缺陷的人类却无法像试验动物那样进行处理。同样,一旦此项技术成熟,也可能造成人类的不平等,斯蒂芬·霍金就曾在著作中预计,人类本世纪就能发现通过改造基因提高智力的技术。一旦出现基因改造而成的“超人”,“没得到改造的人类”可能无法竞争,逐渐绝迹,或者变得“不重要”,人类会展开“自我设计”的竞争。
至少,在目前来看,人类的基因编辑技术落实到“婴儿出生”不仅超前,而且有“先斩后奏”之嫌。本来是件“非不能也,是不为也”的事情,现在被做出来了,其中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对诞生的那对婴儿,也是极为不公平的。所以有违科学伦理的说法是成立的。
基因编辑婴儿的整个过程也涉嫌多处违规。比如由中国科技部和原卫生部制定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就明确规定“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动物的生殖系统”。而编辑基因婴儿的过程不可避免地突破这两条规则。就目前来看,我国有许多行政规定对违背伦理的实验、胚胎的使用做出了限定,但从法律层面来讲,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毕竟,将基因改造这种技术应用于人类,还属于极为“前卫”的做法,无论是医学界还是法律界,都对其缺乏准备。
但随着人类技术能力的发展,要控制个别科学研究者冲动、疯狂或者别有目的的举动,仅仅依靠行政规定和部门的规则,恐怕是不够的。无论如何,法律必须对掌握着尖端技术的人员予以行为规范,要使这些不顾规则任性而为的人付出代价。所以,面对目前这个局面,立法者应该有所行动,尽快出台法律来予以控制。否则,法律的“滞后”有可能带来更大、更多的争议与混乱。
对于新事物、新技术的立法滞后,在各国都是个难题。但无论如何,像人类基因编辑这样的行为,因为“意外”出现了“突破”,则一定要尽快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维护科学的冷静、维护科学伦理,应该是每个人的底线,而法律是每个人都守住底线的唯一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