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公共交通的参与者当中,最强势的是“铁包肉”的机动车,其次是“肉包铁”的非机动车,最弱势的就是无所倚仗的行人了。所以,道交法的规定对弱势的一方是倾斜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百分之十以下的赔偿责任。
人命大于天,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警醒机动车驾驶者小心谨慎、及时避让,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但与此同时,这个规定也像是一把“双刃剑”,有时会让司机感觉自己“比窦娥还冤”。
远的不说,11月1日《楚天都市报》报道:男子陈某违规步行进入高速公路后被撞倒身亡,法院一审认定司机许某承担40%的责任,陈某承担60%的责任。
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撞了瞎溜达的行人,司机也要赔偿。好在此案中,有保险公司为司机许某分忧。
广东的这起案件中,则是最弱势的行人和“次弱势”的摩托发生碰撞,结果闯红灯的行人只是受伤,摩托车乘客死亡。于是,行人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还要赔偿20万元。
据报道,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不遵守道交法的行人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这样的案例颇为罕见,但警示意义不可小觑。多年来,“中国式过马路”一直是令人头疼的问题:不走斑马线、不看红绿灯,凑够一拨儿说走就走,让老司机焦虑,新手肝儿颤……谁说这个世界总是“恃强凌弱”,有的时候行人正是仗着自己的“弱势”,念叨着你“不敢撞我”而为所欲为。结果司机的“反射弧”和牛顿第一定律(惯性定律)害得一些行人枉送了性命,也害得一些司机委委屈屈地担起了赔偿责任。
同样的道理,“次弱势”的非机动车有时也在“欺负”机动车——非机动车非要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仗着摄像头只能拍摄汽车牌照而不管红绿灯都让人很无奈,更令人郁闷的是,无牌无照无资质的超标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在机动车道上晃晃悠悠,想拐就拐……
一旦因其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弱者”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但要赔钱还会被判刑,这样的案例理应获得“十万加”的传播力度,让其产生足够的警示作用。
与此同时,“弱者”违法导致更“强势”一级的交通参与者死亡毕竟是罕见的,所以此案的警示作用也有限。虽然不能“撞了白撞”,但如果能修法或是出台司法解释,让闯红灯、进高速的行人去承担更高百分比的责任,对于养成“各行其道各负其责”的交通理念,或许会有更大的作用。
本报评论员 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