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两高”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上调。
当今社会,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诈骗犯罪频发,不但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无疑是对法律和执法部门的挑战。因而,做到司法与时俱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迫在眉睫。“两高”联合下发《决定》,对信用卡恶意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恰逢其时,理所应当。
《决定》明确,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并明确恶意透支信用卡超五万元入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此次调整不但让执法者有法有据可依,而且还能起到强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今后再实施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达到规定数额就要被判刑。自然让铤而走险违法罪犯的人大幅减少,遏制信用卡犯罪,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决定》对什么是“恶意透支”也作出进一步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这就给执法准确提供了便利,不至于漏判或误判,导致法律作用打折。还能让所有信用卡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正确规范使用信用卡,并促进全社会遵纪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