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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少年可由工读学校安置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郝绍彬

  近日有消息称,湖南省沅江市吴某康将母亲杀害,因还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吴某康已被释放,男孩家属想要送孩子回学校却遭到了很多学生家长的抵制。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弑母男孩被释放,落实政府收容教养或送工读学校对其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教育挽救措施。尤其是针对弑母男孩返校受到其他学生家长抵制现象,应当引起未成年帮扶部门对政府收容教养或工读学校制度实务操作的重视,有效落实对问题少年的教育挽救。

  现行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4至16岁,14周岁以下犯罪的一律不能处以刑罚。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吴某康弑母因没有达到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公安机关只能释放。作为弑母男孩个案,家庭溺爱是重要原因,监护人外出打工不具备管教条件,故选择由政府收容教养或送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挽救较为现实。

  工读学校的教育对象一般是13至17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青少年。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法律、心理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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