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1月2日,义乌市检察院据此启动全国首例侵害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月4日 《检察日报》)
电商法的实施,为规范电子商务经营秩序提供了法律支撑,尤其是为网商、微商、代购等多种经营主体提供了法律约束。虽然微商等给广大的消费者增添了新的消费渠道,也促也进了就业,但其所面临的产品质量、运营模式、缺乏售后服务等,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侵害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对此就须法律规范。
诚如上述案例中的利用微信违法销售自制药品行为,已然违背了相关规定。比如,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其实上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非是孤案,且某种意义上说比较常见。但是,对其进行惩治与遏制,法律之剑必须亮起来。所以,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值得倡导。这就意味着,一则对于违反电商法相关责任人,并非没有管制;二则这也有助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进而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还是以上述案例为例,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约束与惩治,不仅会纵容违法经营行为的不断出现,这些药品一旦流入市场必然威胁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电商法已经实施的大背景下,还对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纵容,就会让电商法成为“纸老虎”。
检察院将其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且,倘若行政主管部门一旦鉴定为假药、劣药的,检察机关还将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一方面相关责任人难逃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可以形成震慑作用;再者,也就增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
良法更须善治,于电商法更是如此。更何况,电商法明确将微商、代购等新形式网络交易纳入监管;同时对刷单、大数据杀熟、捆绑搭售等行为都做了具体而详细规定。这些法规条款唯有真正落地,才能彰显法律威严,促进电商经营秩序向好发展。故此,期待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越来也多,不法经营行为得到越来越强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