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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工智能大有可为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17]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声音导读: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如今,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人工智能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人工智能的介入,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法律工作者的效率、更好地满足了老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目前,我国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处于什么发展阶段,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报特摘编部分专家学者观点,以飨读者。

  周光权: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支撑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目前对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的运用,很多时候只不过把众多的纸质判决书搬上了计算机。人工智能基本停留在对海量数据的初步分析,很多系统或者平台比较粗放,离公正司法的要求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期待还比较远。因此,必须正视司法人工智能发展中可能面临的困难,也可以说是它的局限性。现在业界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但是对于具体能辅助到什么程度,认识上还不一致。我的观点是,对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当下以及未来司法操作产生的影响,需要审慎对待,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困难。

  司法机关开发人工智能,除了要和技术部门合作以外,还需要谋求和法学专家的深度合作,仅仅由司法机关和技术部门合作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一定要看到,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影响只能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因为它必须要依靠技术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结合。而在结合的过程中,顶尖一流的法学理论是不可能融入到人工智能里面的,在处理特别复杂的案件时就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注意。鉴于此,我建议大数据产品出来以后,一定要让一流专家们参与讨论和检验。因为一流的部门法教育学成果是不可能靠人工智能研究出来的,换言之,人工智能不可能使教育学成果总量增加,而且也不可能提高部门法教育学成果的总体水平。

  总之,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支撑,但是我们要记住,人工永远是第一位的。

  左卫民:处理好数据算法人才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认为,当前,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属于一种辅助性、参考性工具,只是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提供行动参考,仍属于一种统计型、材料准备型、文字模板型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还面临很多挑战。为了更好发挥其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的积极作用,还需要处理好数据、算法、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解决好数据问题。当前,司法数据的质与量都还存在不足,许多司法信息没有数据化。此外,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前提是数据具备可识别的特征。这就需要通过人工方式事先对众多案卷材料中有法律意义的语言进行筛选分析,对属于法律上同一概念的语言进行归类整理,形成法律知识图谱,促进司法数据结构化。

  解决好算法问题。人工智能需要算法作为重要支撑。采用何种算法,是决定司法人工智能效果的关键。目前,在国内司法人工智能发展中,算法还处于一种“云山雾罩”的状态。因此,对算法是否科学、准确、高效、成熟,是否排除了不正当歧视和偏见,必须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解决好人才问题。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法律人才,也需要技术人才,还需要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只有当法律人才与技术人才紧密结合、相互理解,充分获知对方的需求与期待,认真解决实践中的难题,人工智能才能在司法领域大展拳脚。

  王新锐:短期内无法替代人类法官

  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认为,人民法院目前开展的司法人工智能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向:一是自动化。此类项目旨在通过计算机自动操作,减少机械化、重复性劳动。二是规范化。此类项目旨在借助大数据和算法分析证据和裁判文书,挖掘司法规律,辅助法官进行决策。三是综合化。此类项目将自动化与规范化结合,旨在通过深度介入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全过程,全面提高工作效率,为审判活动提供全程辅助和信息化管理服务。

  人工智能能否取代人类法官?我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本质是司法判断,法官需要对司法判断的后果负责。无论使用怎样的技术手段,只要人工智能技术还无法做到百分之百准确,就必须有人类法官进行复核,由于复核的过程无法跳过任何环节,其效率与传统的办案方式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此,期待人工智能技术根本上改变审判方式甚至替代人类法官,在现有技术发展水平下还过于遥远。

  回到人工智能司法项目上看,我认为三种方向中,自动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缓解法院当前案多人少的主要矛盾,而综合化的应用方案发挥作用需要的前置因素和资源过多,不应被视为最优先的发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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