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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扬凡

  纵然执行不能,也要传递公平正义。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题中之意。

  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表明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进入一个制度化、常态化的完善时期。实行国家司法救助,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可以让那些打不起官司的人权利得到保护,让受害的弱势群体得到救助,让那些在法律上无助但又真正值得救助的当事人得到抚慰,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由此可见,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职责,法院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只有真正让社会困难群体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方能调动社会困难群体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化解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之一。

  为了更好实施这一措施,笔者认为: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诉讼费、执行费管理办法,对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执行费的缓、减、免,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诉讼指导等无偿司法服务。

  二是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机构和司法救助资金专户,使司法救助与案件审判和执行相分离,案件承办人对经其初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具有加注意见并向当事人告知的职责,具体救助的审查、批准以及救助金的发放均由专门机构实施。

  三是建立司法救助基金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2009年中央八部委《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并同时指出:救助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这就为司法救助基金的建立奠定了政策基础。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和资金,用于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

  四是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在司法救助过程中,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要坚持多问一句、多走一步、多帮一把,对因案致贫、因案致残的当事人,及时将案情和当事人及其家庭情况与民政、残联、慈善机构等相关部门沟通,积极协调为其办理低保、残疾人补助和扶贫救助等,并进行回访,促其落实。

  与此同时,加强和完善司法救助的监督机制,制定配套的司法救助监督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司法救助办法,明确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司法救助情况,公开相关账目,赢得社会广泛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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