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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老赖”需对症下药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郭江兰

  “老赖”,是对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称谓,同时也反映出这是一种“社会顽疾”,而治“老赖”顽疾需要法院执行部门对症下药。

  对症下药,首先要诊断病情。“老赖”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我国执法措施强度不够,压力不大。从国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很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生活和生存空间的规定;地方法院也采取了“围追堵截、严防死守”的积极措施,对于“老赖”怠于履行、消极对抗的行为,法院的执行部门可谓费尽苦心。然而,仍然有一些“老赖”心存侥幸,对这些限制措施不以为然,千方百计与法院对抗。鉴于此,法院应该对被执行人“患病”情况进行区分,不是所有的“老赖”都是一个病因,一些人是因为无履行能力而选择消极对抗,另一些人有履行能力而对法律漏洞、执法不足等有所期待而选择消极回应。所以,法院执行部门对“有钱不还”的“老赖”更应该在诊断阶段尽可能地筛查出来。

  必须强调的是,法院执行部门作为“主治方”,既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诊断被执行人的规则与方法,形成一套科学、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环境,也要扎实做好诚信履责宣传教育,扭转被执行人不守信用的落后观念。同时,应实施精准打击,加大对顽固“老赖”的执法力度,充分发挥与公安、企业、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联动作用,共同致力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从生活压力上增加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减轻法院执行部门的负担与压力。

  服用对应的“疗效药”,才能药到病除。药有无数种,疗效各不同,即便是治疗感冒的药,也要“因病施诊,按方抓药”。所以,治疗“老赖”顽疾可以借鉴用药逻辑采取不同力度的执行手段。针对无履行能力的,可以在时间限度、金额上予以适当放松,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关怀和人文关怀,让其恢复履行能力后再执行,严格说来,这些人不应被称为“老赖”;对于那些立志终身不履行的“老赖”,可以采取疗效重一点的“药”,全面挤压“老赖”的生活和经营空间,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也可以适当地开具一些触及被执行人软肋的“药”,对“老赖”的身心进行一定的倒逼和震慑,这样不仅可以提升司法执行威力,而且对“老赖”也是一种深度施压。

  顽疾的治愈还必须按医嘱及时服“药”。第一,需要法院执法部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这种惩戒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社会上其他人增强法制意识,强化诚信理念,这无疑是一种反射的激励措施,可以迫使被执行人自觉按时履行义务,以审慎的态度对待自己应尽的责任。第二,法院执行部门可以联动其他部门或组织协助执行,凡是涉及到被执行人可能会影响裁判履行的一切活动或行为,都应该纳入到联动执行体系之中,全网式的覆盖使得执法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第三,加强对执法队伍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培养灵敏的感应能力、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文明的工作能力,让“老赖”难逃“执行医疗体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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