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离不开职能部门的重拳出击,但对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监管缺失也要补强。
在QQ群中参与的“抢红包”,群友和群主在红包上确定“中雷”的尾数,群友都可以抢,抢到的红包尾数与事先注明的“中雷”尾数相同,群主就必须按事先约定的赔率赔钱……表面上看,这就是日常生活中再普通不过的“抢红包”,只不过多了点游戏味道。然而,在这种看似寻常“游戏”之中,有人被“骗”30万元,群主却“稳赚不赔”。面对此案,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6人,涉案赌资高达上千万元,追缴出售软件涉案赃款700余万元,关停QQ赌博群12657个(2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微信红包”巧妙融合了移动支付与传统习俗,其收发红包、拼手气抢红包、查收发红包记录和提现到卡等功能,顺应了民众的心理性需求和功能新需求,延承了红包传递情感的功能,为过年增添了生活乐趣,避免人们为礼节而互相推诿的尴尬。而信息系统的管理性与技术性缺陷,也致使其在运营过程中存有法律风险与安全隐患。由“微信红包”所衍生的各种玩法和变种却改变了其原有性质,各种接踵而来的违法犯罪为人们所担心。
从媒体报道来看,“微信红包”赌博案屡禁不绝便可见一斑。如浙江台州警方成功破获全国首例杨某等人以“微信发红包”模式进行赌博的特大案件,波及10多个省市和国外几个城市,涉案赌资上千万元,涉案人员有300多人。在该案中,杨某、崔某等人以提高红包总金额和奖励等方法来掩盖赌博本质、增加游戏兴趣,以此来吸引其他人参与数额更大的赌博等等。对于网络赌博,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刑法规定,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即为“开设赌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确,“微信红包”赌博犯罪发生在手机、I-pad等移动智能终端,这种犯罪乱象的出现,与网络空间虚拟性密不可分。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网络媒介弱点进行抢红包游戏,由专人引导组织并设定相应规则,以某种不确定的东西作为注码来赌输赢。这种不受时空限制的犯罪活动,易在内容、人群、资金上形成较大的“规模效益”,也难以被监管机构觉察,即便被立案查处后也因取证难、管辖难等问题而陷入治理窘境。
笔者认为,治理“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离不开职能部门的重拳出击,但对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监管缺失也要补强。金融创新往往伴随着金融风险,也给监管规范带来极大冲击。“微信红包”是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交易形式,在形成金融创新与技术创新效应的同时,监管机制并未予以相应调整,由此所带来的法律漏洞与风险,为赌博、诈骗、贿赂等违法犯罪留下空间。 对于由这种风险所形成的违法犯罪,职能部门保持高压态势刻不容缓,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也不可或缺。只有向上当受骗、沉迷不拔的受害者揭露这类犯罪“以娱乐为幌子”背后的本质,方能在社会上形成防范网络赌博犯罪的防火墙。
也要强调的是,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微信红包”,法律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法律要对“微信红包”逾矩行为予以包容,尽可能以行政监管手段予以规范。只有“微信红包”扰乱金融秩序时方能加以法律规制,以免阻滞甚或扼杀金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