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连日来,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好评,同时对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全面提升诉讼服务质量效率,努力践行司法爱民、为民、利民、亲民宗旨充满期望,并提出了一系列宝贵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公正司法是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核心。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与追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渴求,且越是贫困当事人对自己仅有的一点权益看得更为重要,对公正的渴求越迫切。因此,人民法院及法官必须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尽最大努力把每件案件办成铁案。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整体价值取向。
司法为民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要落实在眼前每一个具体司法行为之中。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必须增强亲和力,通过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多给当事人输送关爱、同情之心,让当事人感觉到了法院就像到了家,见到法官就像见到亲人。更为重要的是,审判人员还应依法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要耐心听取;对当事人的困难和问题要热心帮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要细心阅看;对当事人法律上的困惑,要诚心解释。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使当事人怒气冲冲来,心平气和去,特别是对情绪较为偏激的当事人,还要全力做好信访接访工作。法官宁可自己受点气,绝不能够让当事人受委屈。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多种利益交织的矛盾日显突出。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是多重的,司法调控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就司法的特点和规律而言,调控领域是有限度的,调控方式也绝非尽善尽美。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法律尚不健全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和纠纷。因此,必须严把起诉立案关: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法律明文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不得受理,但应当告之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当受理,属于法律盲区的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审判监督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案件的一项审判工作。严把审判监督关,依法纠正极少数裁判不公案件,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司法权威,取信于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审判工作必须追求法律、政治和社会“三个效果”的高度统一。实现“三统一”的目标,除了严格依照法律审理案件外,还要落实好大要案报告和通报制度,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多方面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独立审判绝不是孤立审判,而是在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监督下的独立审判,这也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实践也反复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才能沿着正确方向顺利进行,人民法院面临的诸多困难、困惑和问题,才能得到稳妥解决。
更为重要的是,人民法院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工作,向政府、政协通报情况,是获得支持的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大要案报告和通报制度,对可能影响当地投资环境的案件、涉及本辖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案件、可能诱发群访的案件等大要案,高效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政协通报。同时,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各种媒介向全社会公开审判,积极争取各类媒体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很重要,这也是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原则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