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合理的微信监管机制,应由行政部门、运营商以及用户共同参与,多管齐下,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微信犯罪行为的发生。网上生活有法可依,违法犯罪才有法可治。
微信犯罪,是指以微信作为手段或媒介的犯罪。作为更灵活智能的即时通讯工具,微信具有零资费、语音图片文字多平台沟通、支持查找特定位置用户等显著优点,一推出,就受到年轻人欢迎。但其伴生的微信犯罪案件也相应增加。
微信作为一个新的交友工具,在方便人交流的同时,亦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此前,广东省广州市检方曾做过一项去年微信犯罪案件的统计,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通过微信的“摇一摇”“漂流瓶”“和陌生人说话”与“查找附近的人”等移动定位功能锁定犯罪目标,然后与其聊天骗取信任,并利用微信用户地缘相近的特点,邀请经济条件较好的对象见面,在见面的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
尽管单纯地依靠微信三点定位功能容易暴露微信用户的大致位置,并没有网友想象的那么可怕,但遏制微信犯罪难却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犯罪门槛低造成的社会隐患大。相较其他犯罪手段,微信犯罪门槛低、成本低、成功率较高,故犯罪人利用微信犯罪的持续时间较长。该种犯罪手段易被复制,犯罪人当作炫耀的谈资被同伴、朋友等听到后,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发原因。另一方面,证据固定难造成的打击面偏小。犯罪人在网络上采用非实名注册多个账号,不会留下真实信息,聊天记录难以与犯罪人一一对应固定,加之网络证据一段时间不保存就会被覆盖,尤其是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被骗财骗色后,因羞于启齿等原因,未选择报案,犯罪人得以成为“漏网之鱼”。
微信之所以盛行,是科技来源于人性关怀的体现,但是微信不是罪魁祸首。作为一种颇富生命力的新型传媒载体,对微信进行科学引导与合法规制,可以在“陌生人社会”的今天,逐渐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将人性的温暖回归社会,进而推进社会的和谐大发展。而对于微信犯罪的防控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方面,微信立法要及时有效。现行立法中,尚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需要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进行界定。同时针对微信的特点,各部门都切实承担起明确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公开自己的状态及外出旅行的信息。对微信平台的好友名单要谨慎过滤,不轻易接受所谓“好友”的见面邀请,见面时多个心眼。
构建科学合理的微信监管机制,应由行政部门、运营商以及用户共同参与,多管齐下,尽量从源头上减少微信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虚拟网络空间从线上把触觉延伸到现实社会,如果不进行因势利导的管理,则后患无穷。实践证明,如果不加强对微信管理,虚拟社会的混乱失序同样可能会危及现实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另一方面,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离不开相关管理机关的与时俱进。不难想象,将来还会有类似微信的工具出现,也会有类似案情发生,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跟进,这一领域仍将成为犯罪高发地带。许多网络失范问题,要有一个根本的解决方法,并非头痛医头式的治理,需要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网上生活有法可依,违法犯罪才有法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