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不是违法营销的挡箭牌。对这种借国际惯例之名,而侵犯旅客权益之实的营销行为必须坚决说“不”。
5月15日,上海市民杜女士向媒体投诉,自己提前买好了机票,却被航空公司告知没有座位。对此,吉祥航空当天值班的张经理表示,当天该次航班确实存在超售机票的情况,并称这是一种营销策略,且并不只是吉祥一家航空公司存在此类情况,对于当天因为超售而误机的乘客,给予每人800元的赔偿(5月16日澎湃新闻)。
所谓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为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和避免座位的浪费,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对机票进行适当数量的超售。作为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机票超售不仅能提高飞机座位利用率,弥补因座位闲置给航空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也能为急于出行而又事先没有订票的旅客提供乘坐飞机的机会。这对旅客降低出行成本和航空公司经济损失来说,无疑是双赢之举。也正因如此,机票超售才被航空公司广泛运用。
然而,凡事都有一个度,超越了某个度,就可能适得其反,好事也会变成坏事。尽管机票超售是国际通行惯例,航空公司可以在保障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加以充分运用,但如果将其作为营销手段无以复加地滥用,则就僭越了法律底线。毕竟,机票超售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不能本末倒置地将这种旨在方便旅客出行和减少航空公司损失双赢的国际惯例作为营销手段。否则,就是以国际惯例为名,对消费者行欺诈之实,于法所不容。
现实中,不少航空公司之所以随意滥用机票超售国际惯例,将其作为营销挡箭牌,人为地营造出航班座位供不应求的热销场面,借此诱骗旅客在浑然不觉中购买机票,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没有任何约束。与欧美等国对机票超售有着完善的法律约束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目前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不论是民用航空法,还是《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都没有对机票超售作出具体规定,机票超售的处理流程和对旅客的补偿至今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所有决定权都在航空公司手中,让航空公司不告知机票超售的含义和旅客享有的权利有了伸缩空间。虽然旅客因机票超售造成权益受损后,可以依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但旅客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因法律没有规定,司法界对此认识不一,航空公司即使将滥用机票超售国际惯例作为营销策略,在损害旅客权益后,也很难被处以高额罚款,其对旅客的补偿也只是象征性的区区数额,致使航空公司的违法成本过于低廉。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航空公司因没有切肤之痛的违法成本后顾之忧,将国际惯例作为营销策略侵犯旅客合法权益自然也就无所畏惧。
毋庸置疑,国际惯例不是违法营销的挡箭牌。对这种借国际惯例之名,而侵犯旅客权益之实的营销行为必须坚决说“不”。对此,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航空公司的宣传引导,使其认识到滥用国际惯例欺骗误导旅客,是短期获利却长期损害品牌形象的短视之举。同时,在法律尚不完善不能坐等立法修法的现实语境下,不妨通过出台相关制度细则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滥用机票超售国际惯例作为违法营销挡箭牌的行为,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范围,对违法营销的航空公司予以严厉惩罚,让其“偷鸡不成蚀把米”,自觉敬畏旅客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