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在一家单位工作至2017年8月2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9月27日,他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被仲裁驳回后,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过时效,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王某未向单位主张权利,也未及时通过申请仲裁来行使权利,而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多以后才提起仲裁及诉讼。单位以其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王某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有其特殊性,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当劳动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通过申请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