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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伺候玩弄“骗保术”的医疗机构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26]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谢仕亮

  医保骗保事件为何屡禁难绝?有医卫工作者职业素养滑坡的问题,有对骗保行为处理力度偏轻的问题,但最要紧的是守门人缺位、监管者失责的问题。毕竟,医疗机构的这些“骗保术”其实并不高明,但凡医卫主管部门在监管方面上点儿心,一查一个真,一抓一个准。

  病床只有10张,同一天“住院人数”却有136人;一年“被检查”8次,有7次是假的;有人去世已有5年,但还在人间两次报销“住院费”……记者近期调查发现,不少地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还有个别监管人员与之“里应外合”。层出不穷的骗保手段花样不断翻新,成为啃食“救命钱”的社会毒瘤。

  医疗保险基金是全体参保人员的共同财富,也是参保人员的生命保障。国家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这项重要民生工程的初衷,就是为了让老百姓看得起病、住得起院。然而,一些地方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却打起了套取医保资金的“歪主意”。这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纷纷“变脸”成薅羊毛的趋利者,他们设计出一个又一个的圈套和陷阱,要么与患者合谋,要么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明目张胆地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想方设法套取医保基金,把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勾兑成自己碗里的“唐僧肉”,实在令人愤懑。

  在老龄化加速来袭的当下,社会对医保基金的需求越来越大,部分医保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已出现入不敷出的问题,需要政府财政驰援才能保证正常运转。在此背景下,本就不宽裕的医保基金却还要遭受不法医疗机构等花式的“坑蒙拐骗”,无异于雪上加霜,加剧医保资金面临的风险,破坏国家的医疗保障事业,进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对贪婪啃食参保人“救命钱”的趋利者,必须严惩不贷。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就曾对《刑法》第266条作出过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意味着,对骗保者,可以用《刑法》来伺候。

  医保骗保事件为何屡禁难绝?有医卫工作者职业素养滑坡的问题——在部分民营医院,医生、护士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医保资金已达成某种默契的程度;有对骗保行为处理力度偏轻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违法骗保行为的医疗机构往往只采取核减一定数额补偿资金、罚款整改、暂停报销等方式处理,医保定点机构退出机制失灵。但最要紧的是守门人缺位、监管者失责的问题。毕竟,医疗机构的这些“骗保术”其实并不高明,但凡医卫主管部门在监管方面上点儿心,一查一个真,一抓一个准。

  因此,全面提升医保基金监管水平十分紧要,对相关制度“查缺补漏”刻不容缓。一方面,积极建立“该发现的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不处理是渎职”的问责机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建立全程智能审核监控制度和全国统一的医保基金监督制度,建立覆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供给商、参保患者的信息系统,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检查。同时,加快医保监管立法,建立专业执法机构,做到违规违法必究,提高犯罪成本,让医保基金更好地发挥保障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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