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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产品过度复杂化说“不”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华有 罗尔豪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强调,要坚决防止结构复杂产品死灰复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金融产品高度雷同的状况下,加大创新成为提高竞争力的不二法门。但部分金融机构出于利润和安全等因素考虑,增加产品的复杂程度,制造信息不对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决金融产品结构过度复杂问题既需要监管部门从严监管,更须主管部门完善制度设计。

  首先,监管部门为金融产品创新划定边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的约束监管,使金融产品创新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体经济的“缺口”和“短板”,开发出符合时代脉搏、贴近民众需求的金融产品。要平衡好金融监管与创新发展的关系,对产品创新划定边界,保障金融产品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采用公正、客观、专业、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促使金融机构最大程度公开产品信息,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从而降低产品的复杂性。

  第三,明确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的法律责任。必须明晰金融产品创新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处罚措施,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签订产品创新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立法部门要加快金融创新立法,对金融产品创新过程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对创新边界进行界定,督促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设计时,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与目标客户的理解水平相匹配,让金融产品回归经济实体,回归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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