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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送达难题 实现程序正义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魏东

  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实践运行与法律规定悖离,突出效率本位,对当事人送达权利保障不够,“送达难”问题比较常见。在突出权利保障的理念,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更应强化义务与权利平衡的意识,强化受送达的义务属性,构建当事人受送达的义务体系,分层次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送达应当成为接受送达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失权义务。“法律审判以推定的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是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相互博弈并相互妥协的结果”,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送达地址确认书等都是推定送达制度的体现。目前,立法对留置送达的地点、公告送达的条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等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有必要作适当放宽,但以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为前提。以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为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填写确认送达地址后,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至案件审理执行终结时止,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送达不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送达人自己承担。但适用这一制度还面临着一些制约,比如因为被告确认诉讼地址一般在第一次开庭之时,初次送达就无法适用这一制度,所以应该扩大适用范围,可以将书面确认变为电话确认。目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主要在邮寄送达中使用,以后可以将确认送达地址适用的送达方式从法院专递送达方式扩展到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一般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其他中国邮政的邮寄方式。

  信用惩戒。在送达程序中,原告、被告等相关主体,基于各自的功利性目标,都有可能采取策略行为,而送达成本越低,在送达中实施策略行为的可能性也越大。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或恶意诉讼、规避管辖权,故意隐瞒被告的真实地址,明知被告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也不及时通知法院;为了立案的需要提供被告的模糊地址和联系方式。被告为躲避出庭应诉或逃避法律责任,故意躲避送达,拒不签收或故意退回诉讼文书,不愿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为实现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目的,恶意利用公告送达,采取变更居住地、离家外出、更换联系电话等方式故意逃避送达,造成本人下落不明的假象;为拖延诉讼,答应到法院领取文书但借故拖延亦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等。

  费用分担。当前,困扰法院送达的重要因素是送达成本的高昂,而受送达人不配合法院送达的行为更是直接加剧了法院的司法成本。在立法设计中应根据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明确送达费用的交纳及过错承担原则。明确划分送达人、受送达人因过错导致送达不能所应承担的司法费用成本,因受送达人主观过错导致送达延误或者不能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促使诉讼各方规范履行诉讼义务,共同推动程序的进行,保障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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