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科学、精准、高效的调裁对接、案件流转机制,形成多数简易案件在诉讼服务中心快调速审、少数复杂案件精细化审判的工作格局,既是提高审判效率的需要,也符合人民群众多元化的解纷需求。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想以最少的精力和最低的成本解决纠纷,调解往往成为一种较好的选择。而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往往具有权威性高的特点,普遍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因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优势,一些在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调解不下的纠纷到了法院后,法院应当积极给予进一步的调解。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不仅有助于止纷息争,避免矛盾激化,也有利于简化案件办理流程,使纠纷得以较快地调解解决。由于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简易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使多数简易案件快调速审、少数复杂案件精细化审判,也会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调解优势。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法院要坚持多元调解、诉调对接、速裁快审工作集中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应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专门办理物业费纠纷、银行卡纠纷等案情简单且经常成批立案的案件。案情简单加上不同案件案情甚至连被告抗辩都大同小异,使得这类案件处理基本类型化,每名法官每月都平均结案一百件甚至一百五十件以上。与此同时,选用调解经验丰富的年龄稍大法官,专门在诉讼服务中心从事调解工作,对于有调解意向的普通案件,先由他们调解。此外,诉讼服务中心还可聘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陷入僵局、进行不下去的时候,由他们予以调解,经常能打破僵局、取得进展,使得调解的成功率大大提高。
无可否认,对于当事人不再愿意调解的案件,也是不应当一味劝解,应及时将此类案件纳入裁判程序。从调解转入裁判,就涉及调裁由分流走向合流或者说产生诉调对接问题。要使诉调无缝对接,诉调分流而不分离,对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先行组织调解,并在调解不成后及时转给主审法官及时纳入审判程序,主审法官接到此类案件后不易再次组织诉前调解,应当直接安排证据交换、开庭等事宜。经过举证、质证与相互辩论后,孰是孰非更会进一步明朗,所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主审法官应按法定程序再次征求当事人意愿,如果当事人又同意调解的话,可当庭或者在庭后至判决前的期间再次组织调解。此时调解,不仅法官经过开庭后对整个案情都了然于胸,制定的调解方案更接近判决标准从而更容易使双方当事人都接受,也因为调解不成后即可作出裁判,也会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进入法院的纠纷,也应一方面注意利用法院的权威和当事人的信赖,通过法官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法官助理调解、主审法官调解等多元化调解机制,使纠纷最大限度地得以调解解决,另一方面也注意诉调无缝对接,并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实行繁简分流,既减少当事人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少数复杂案件的精细化审判、使其充分发挥社会指引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这也是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要求,司法工作更加专业化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