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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保障女职工生育权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吕路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日前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5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50家用人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市人力社保局提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责令50家用人单位整改,保护女职工生育权,既体现了对女职工的人性化关怀,也是保障女职工公平就业的重要举措。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力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如果歧视女职工,不准女职工随便结婚、怀孕,甚至女职工怀孕要报批,都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属于无效规定,理应叫停。

  时下许多用人单位,一旦有职工生病了,通常是带病工作或调班。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一个女职工从怀孕到休完产假至少需要半年以上时间,如果女职工扎堆怀孕、生育,必然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这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看到的。虽说用人单位可以招聘临时工来代替,但这会增加用人成本,不符合企业逐利原则。笔者认为,应当改革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承担方式,由全社会合理分担生育成本,为用人单位减负。比如,制定生育保险制度,通过生育补助、财政补贴等社会保障统筹等办法分担女职工的生育成本;或者通过税收减免办法,补偿女职工在怀孕生产期间所产生的用人减损等,以调动用人单位保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积极性,防止用人单位随意限制、解聘怀孕女职工,或者拒招女性求职者,从而真正实行就业男女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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