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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立法应兼顾效率公平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国栋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并拟取消集体房地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新增内容较受关注的部分是将集体房地产交易纳入征税范畴。相关条款的拟订,将集体土地入市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向立法推进,同时也与正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形成衔接和呼应。可以说,相关立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既能助推盘活集体房地产市场,也给集体经济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带来了立法导向。

  无论如何,土地增值税从暂行条例到立法,不是简单平移,而是对相关转移房地产等行为在法律程序上的完善。从税种而言,土地增值税是小税种不是主要税种,但是涉及到房屋和土地这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对这种生产要素课税,事关多方面的切身利益,需要统筹兼顾,不能简单片面行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应兼顾效率和公平,很好地体现效率和公平的结合。

  一方面,立法的工作量大,不能传导为具体层面的简单或者说是片面。因为既已上升到立法,必须借此时机,打通所有关节,避免重复征税。具体到“兹事体大”的土地增值税立法,尤须如此。另一方面,对普通公众和其他纳税主体而言,其关注土地增值税立法,尤为关注的是何时开征、如何开征,以及在做“加法”的同时,有无相应的“减法”等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

  这些除了立法以及相关部门的担当,要做到科学立法,更需践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耐心,充分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让土地增值税立法能够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实现最大的“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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