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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己私利网上造谣必受法律严惩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4]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畅

  近日,安徽马鞍山一女子在自媒体发视频哭诉,称长期遭一男子威胁及性骚扰,警察对此毫无作为,恳求网民帮助。视频发布后引发网友的强烈不满,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并公布了结果。原来,所谓的“骚扰者”其实是被该女子售卖假货后要求协商的消费者;而该女子声称的威胁、性骚扰及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均为编造。目前,该女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有人存在一种错误认识,以为造谣生事只是“动动嘴”,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自己随时可以消失不见,即便被识破真实身份,这种虚假言词顶多涉及民事官司。而实际上,以这名女子为例,为了一己私利造谣卖惨,不但“打脸”了热心群众,抹黑了公安机关,而且还会使自己面临刑事制裁。

  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明文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在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更是针对编造传播特定虚假信息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行为人若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未达到刑事制裁的标准,责任人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行为,均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行政拘留。

  打击虚假信息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自媒体时代使每个人都具有了一定话语权,身处其中更应守好底线,避免自己成为制造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即便旁观,面临热点事件也要多一分冷静、多一分思辨,避免自己成为传播网络谣言的“推手帮凶”。媒体作为信息传播平台也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对虚假信息及时揭露,对事实真相客观还原,多管齐下才能预防违法犯罪,净化网络空间。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