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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严惩戒亮剑性侵害儿童行为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史洪举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知,各级法院均对此类作恶者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严惩戒。这显然有利于树立儿童权益最大化和侵害儿童罪不可恕的社会意识,以法律之名让儿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近年来,强奸、猥亵儿童的事件时有发生,这让很多家有儿童的父母无不心惊胆战,倍加警惕。无论是舆论还是公众,一致呼吁对此类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纵观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知,各级法院均对此类作恶者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严惩戒。这显然有利于树立儿童权益最大化和侵害儿童罪不可恕的社会意识,以法律之名让儿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儿童既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也是整个家庭的希望和寄托,这决定了必须对儿童权益予以着重保护。然而,由于儿童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又不能正确认识和处分自己的权利。导致一些儿童在诱惑、胁迫下遭遇性侵害。

  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儿童所面临更多诱惑,危险因素叠加,不法者接触、侵害儿童的途径多样。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儿童的好奇心强,对不良信息的甄别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以至于通过网络性侵害儿童的现象越来越多且隐蔽性更强。

  这一系列因素决定,必须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依法严惩,方可形成强大震慑,以有效斩断伸向儿童的罪恶之手,有效抚慰受害儿童。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早已摒弃了“嫖宿幼女罪”,根据现行刑法,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另外,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严惩猥亵儿童犯罪。如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对“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非常谨慎。

  此次发布的蒋成飞猥亵儿童案中,蒋成飞通过网络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生效判决认定其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该典型案例明确了没有肢体接触,通过网络远程猥亵儿童的,依然可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多名儿童的,属于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其他恶劣情节”,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无疑为严惩猥亵儿童行为提供了参照。

  不可否认,我国在严惩性侵害儿童犯罪方面还存在一些尚待改进的地方。时机成熟时应革新法律体系,对性侵害罪犯设置严格的减刑、假释门槛,经评估,危险性未消除的,不得减刑假释。同时,向社会公开此类人员名单,对其实施就业限制;并可对其定位监控,一旦接近学校等儿童经常活动地方就发出警报或向家长、老师发送预警。只有全社会群防群治,方能密织安全保护网络,彻底斩断恶魔伸向无辜儿童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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