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法院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探索案件诉源治理势在必行。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是探索诉源治理的最主要的手段,不仅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诉讼压力,促进司法审判的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因此,要实现诉源治理,并非法院一家即可完成,需要多方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期望的效果。从当下的诉调对接机制运行来看,仍然存在认识不足、配合不足、保障不足等情况,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拿出过硬办法,积极推动诉调对接的进行。就法院而言,要在建平台、强调解、促确认、优载体等方面下功夫,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是要建好纠纷解决平台。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必须在诉讼服务的源头上下功夫,全面升级诉讼服务中心,积极打造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速裁快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要专设人民调解工作平台,积极协调政法委、司法局等单位,让人民调解组织踏踏实实进驻法院,定期培训指导,完善考核激励,为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全方位保障。
二是要健全调解人员配备。除人民调解外,还需大力推广专职调解、特邀调解等配套措施。借助人员分类改革的契机,选用一批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干警,在诉调对接专职从事调解工作,分流化解大量简易和适宜调解的案件。建立特邀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吸纳具有沟通协调能力、专业知识背景的个人成为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在保险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的专业意见,让案件在进入诉讼前得以化解。
三是要促进司法确认工作。要加强法院与调解机构和组织的对接机制,安排专门力量从事司法确认工作,规划申请、审查、确认工作流程,对于经调解组织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以及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司法确认,让调解协议具有司法效力。
四是要优化信息化载体。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该平台集合法院的审判调解资源和全社会的纠纷化解资源,可以实现在线制作调解协议和在线司法确认,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下一步,还要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推进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与地方平台全面对接,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做到数据共享、资源共用、纠纷共解,全面实现矛盾调解跨时间、跨空间、跨部门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途径、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