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公众关注的“踢群第一案”近日尘埃落定。该案中,原告在被告建立的诉讼服务微信群中违反群公告,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内容,并与其他群成员在群内发生争执,经群主提醒劝说无效后,被群主移出微信群。后原告向群主提起诉讼,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实施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微信群是一种最为常见的互联网群组,但不是“法外之地”,我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授权制定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群组管理者的管理责任。
国家法律和司法支持群主合法依规进行群组管理。该案对于坚持法治思维规范引导互联网群组健康发展,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平台公约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前提下,法院对于管理员依照平台公约开展管理的行为、将发言不当的成员移出群组持支持态度,通过司法实践有效发挥了法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也充分体现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互联网群组治理原则。正如“踢群第一案”中,群主设定规则,并依约管理群成员的发言行为;群成员接受邀请并在群里进行网络活动,以默示方式接受微信群规约。原告多次违反群规发表不当言论,群主对其的管理行为无可厚非。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使用互联网群组发表意见、传播信息时,不得违反法律。一方面,互联网群组成员不得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的合法人格或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互联网群组在使用中更不得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传销、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否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主体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职责,造成上述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的,管理者同样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既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管理、企业切实履责、社会有效监督,也离不开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的积极管理,更离不开每一位网民的行为自律。作为公共空间中的个体,在进行发表意见等群内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文明发言、理性表达,以实际行动维护文明的网络空间秩序。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