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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一个好法官

——读《民主国家的法官》有感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牟治伟

  当我们审判时,我们也在接受审判。在决定法律时,我们必须根据我们最纯洁的良知行事。

  ——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巴拉克

  《民主国家的法官》是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巴拉克一生司法经验的结晶。该书对法官如何解释法律,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如何成为一个好法官,均进行了富有意义的阐述。认真学习该书所阐述的司法哲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成为一个好法官。

  通过解释弥合法律与社会的差距

  法官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必然会经常遇见需要解释法律的时候。解释法律是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的一项日常工作。法律除非被解释,否则无法适用。法律是生活的组成部分,而生活是不断在变化的。因此,赋予法律表述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对于法律的认识,会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不是漫无目的的,也不是任意而为,法官赋予法律新的含义、动态的含义,目的是弥合法律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生活现实之间出现的差距,实现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此时,法律仍然是原来的那个法律,法律的措辞一仍其旧,但是法律的含义已经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发生了变化,法律与新的现实融为一体。

  巴拉克指出,解释是再生的过程,旧瓶装新酒,以便缩小法律与生活的差距。解释者根据社会的需求而对法律作出的解释,使法律变得更加完整。

  解释者不是将法律语词最终固定下来,而是要一直保持解答具有新含义的、变化了的时代关系所提出的新的法律需要和法律问题的能力。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学解释起始于对法律语文学的解释,是为了以后能够超越语文学解释,这就像一艘船在出航时是由领航员掌舵穿过港口水域,引至规定的航道上,然后再由船长引导在公海上寻找自己的航线。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曾在其名著《普通法》中写道:“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巴拉克认为,法律的生命并不仅是逻辑或生命。法律的生命是根据经验和逻辑重生,使法律适应新的社会现实。

  社会的变化总会造成法律的变化,法律的历史也就是调整法律适应生命不断变化的需要。法官的职责就是帮助弥合社会需要与法律的差距,而不致使法律系统退化或陷于无政府状态。法官必须确保稳中有变,变中求稳。就像空中的雄鹰只有不断运动方能保持稳定那样,法律也只有不断前进方能保持稳定。

  对于疑难案件应慎重处理,巴拉克将“疑难案件”界定为法官有权在若干可能的选项之间做出选择的案件,每个选项都是合法的。在裁决之前存在若干可能的选择,在裁决之后,裁决说什么法律就是什么。“由于教育、性格等方面的分歧,不同的法官对于疑难案件,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答案。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当然,法官的司法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官在作出选择权时,要受制于正当程序、合理性、连贯性、一致性等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限制。”

  保护法治与民主

  保护法治与民主是法官的职责。每个法官都必须践行法治;每个法官都必须保护法治不被侵犯。巴拉克说:“为法律而奋斗是永无止境的。守护法治的必要性永远都存在。我们养护多年的树木可能毁于一旦。我们绝不能放松对法治的保卫。”

  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说的“法治即规则之法”,巴拉克认为这样的法治观念是贫乏的。巴拉克指出,法治不仅仅意味着法律的统治,法治还意味着确保道德、正义等基本价值以及与其他社会需求的适当平衡。法官在保卫法治的基本价值的同时,还应当捍卫实质民主的价值和原则,这些价值和原则包括宽容、诚信、正义、合理性与公共秩序。

  实现司法职责的手段——司法公正与客观

  法官要履行好自己的司法职责,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公正和客观。巴拉克指出:“公正意味着法官平等对待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阐明各自的观点,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公正意味着法官对于结果并没有个人利害。没有偏见是司法过程必不可少的;因此正义的意象是被蒙上双眼的。伴随公正而来的是客观。”

  法官的权力不是统治,法官也不是无所不知,永远正确。巴拉克指出:“法官必须能够从外审视自己,能够分析、批评和控制自己。认为自己无所不知而且他的观点是正确、适当的从而排除其他人观点的法官无法正常发挥他的作用。”“法官必须在可能获得的客观数据的范围内找到最佳的方案。要是法律制度没有提供指引,法官就会面临数种可能。但法律制度会限制法官的考量范围。法官从来不被允许完全随心所欲。即便法官‘单枪匹马’,他仍是处于社会框架、法律制度和司法传统当中。”

  对于司法判决结果如何取得公众信任的问题,巴拉克论述道: “确保公众信任并不意味着保证流行。公众信任不是遵循流行的趋势或公众意见调查的结果。公众信任并不意味着按照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方式向公众负责。公众信任并不意味着取悦公众;公众信任并不意味着以有悖法律或法官良心的方式裁决以得出公众期望的结果。”相反,法官在进行裁判时,要想取得公众信任,首先意味着法官必须根据法律和良心来进行裁判。巴拉克指出:“公众信任意味着根据法律和法官的良心裁决,无论公众的态度为何。公众信任意味着表达历史而非癔症。公众信任是通过承认法官在法律的框架内践行正义得到确保的。”

  无论是在法院之内,还是在法院之外,法官的行事方式都必须维持公众对他们的信任。法官应当慎言慎行,时时维护好自己的客观公正形象。对于法官来说,裁判不仅是一项工作,也是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并不包括追求物质财富或名声,而是建立在精神财富之上,包括客观与公正地追求真理。“裁判不是命令而是理性;不是掌控而是谦逊;不是力量而是慈悲;不是财富而是名誉;不是努力取悦所有人,而是坚持价值与原则;不是向利益集团投降或妥协,而是坚决维护法律;不是根据一时的兴致而是根据根深蒂固的信念与基本价值坚定地做出判决。”

  对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杰克逊大法官所说的那句名言:“我们不是因为不会犯错才是最终的,而只是因为我们是最终的才不会犯错。”巴拉克认为,杰克逊大法官是错误的。因为即使是最高法院,也有犯错的时候。法官应当具有谦逊的品质,没有傲慢,愿意在适当的情形下承认错误。对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休斯说的:“我们头顶宪法,然而宪法谓何则是法官说了算”,巴拉克认为,这不仅错误,而且是有害无益的傲慢自大。

  什么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

  对于什么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巴拉克指出,好法官能在其所拥有的合理可能性的界限内,最能弥合法律与社会的差距,最能保护民主与法治的价值。好法官因时而异,就某些事项而言,他是积极的;就其他事项而言,他则奉行自我克制。好法官总是为其据以裁判纠纷的文本所限,他不可以赋予文本语言无法支持的含义。

  好法官在进行裁判时,将法律文本作为起点,但非终点。他在解释法律时,会考察文本的整体。好法官不会固步自封,他会抬头看路,考虑法律制度的所有细节、价值与原理。好法官不会只满足于知道法律,他会努力了解社会及其问题。

  好法官不是一个极端的人,他懂得如何在相互冲突的各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好法官的世界不是非黑即白,他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是“全有”或“全无”。好法官知道在极端之间平衡。好法官知道,法律既非万能又非自足,社会价值滋养着法律,法律与社会价值和原则密不可分。

  好法官知道,法律与人密不可分,人的复杂性会影响法律的复杂性。就个人与社会的问题而言,不存在独一无二的解决方案,不存在解释法律及其发展的唯一理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总是需要平衡,总是需要意识到法官的局限性及其职责。

  好法官能够以开放的心态听取当事人的辩论,而不是打断他们;好法官能够约束自己的权力,理解其界限;好法官应当保有一种谦逊与没有自负的品质,他并没有垄断智慧,他也会犯错误。在好法官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官应努力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巴拉克说,做法官难,做个好法官和值得尊敬的法官更难。做法官难,是因为法官是独行侠。做个好法官和值得尊敬的法官难,是因为这要求法官具有抽象、在整体中认识法律以及法律与社会价值和原则关系的力量,具有平衡存在冲突的需要、表达什么是基本的需要、取消转瞬即逝的需要的能力,而且应尽可能以客观的方式做到。

  民主与法治,是照亮法官前行的北极星。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良知继续前行,努力捍卫民主与法治的价值。

  巴拉克说道:“当我们审判时,我们也在接受审判。在决定法律时,我们必须根据我们最纯洁的良知行事。”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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