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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推动网络危安信息治理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虞文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随着进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人类社会发生了结构性的变革,新型信息传播技术的深度运用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对既有的伦理、法律和秩序等体系产生了重大冲击。对此,应坚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推动网络危安信息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有效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

  一、危安信息理论供给应与国家治理需求相契合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国家安全事务必须要坚持涵盖了“11种安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其中,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政治安全和信息安全所面临的威胁正在日趋同化,信息安全政治化、政治安全信息化的特征十分明显。

  网络霸权主义、颜色革命、网络恐怖主义、混合战争等事件背后所涉及到各类网络危安信息,不仅让社会风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峰值,还引发了国家与国家、社会与人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紊乱关系,刑事法律中所崇尚与追求的安全、自由和秩序等价值也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对此,刑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应在风险控制和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作用,实现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的良性契合。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危安”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理论研究也鲜有涉及。危安,简而言之是危害国家安全,具体而言可理解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危害或威胁国家安全法益的安全状态和持续能力”。为此,从国家安全法治的角度来看,危安信息所危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法益和人民安全法益,可将其定义为借助网络空间传播的、具有危害或威胁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状态和可持续能力的客观内容。

  危安信息不同于网络舆情信息。危安信息治理体现了与“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国家安全治理要求相适应的“三变”:一是体现“从维稳到维安”的理念之变。舆情往往是与维稳和维权等相对应。与危安相对的维安,是对危安信息发展的总体性应对,属于国家主动应对和动态应对,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全面实现维安的目的。二是体现“从社会治理到国家治理”的层次之变。舆情信息治理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局限于社会治理层面。但危安信息治理已上升到国家安全治理层次,将危安内容剥离出来、与一般危害社会的行为相区别,有利于深化国家安全治理的深度与广度。三是体现“体系化、精准化应对”的处置之变。舆情信息强调是监测与分析,而危安信息则要求摸清其产生的根源和传播机制,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加以预防和干预,培养国家安全治理的体系化和精准化能力,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实现维安的价值目的体系。

  二、危安信息治理生命周期的核心要素是“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为了深化对危安信息产生、传播、影响和干预的体系性研究,牢牢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按照社会学原理,建立因果关联关系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危安信息治理的全生命周期。

  在网络虚拟空间,虽然展现给世人的是错综复杂的行为体之间网络虚拟关系,但需明确的是,由国家、组织和个人等主体具体化的“人”,始终在贯穿于危安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在危安信息产生、传播、影响和干预等行为的背后,这些“人”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一方面,与传统国家安全治理主体以国家为中心不同,网络危安信息安全治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这些具体化的“人”贯穿于危安信息传播的信源、信道、信宿等全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中,都可能是安全治理过程的产生者、传播者、影响者和干预者。在危安信息治理全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上述主体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在不同的事件中,上述同一主体在这些事件中发挥着的作用也大不相同,如可能在相同的危安信息事件处理中扮演着性质相反的角色,也可能在不同的危安信息事件中扮演着性质相同的角色。另一方面,“人”也是危安信息的受害者,在危安信息的产生、传播和影响中,个人群体的话语权也大不相同,网络大V、意见领袖和“网红”等群体明显更多处于信源的位置,属于主动发声的人员,掌握着话语权和主动权,影响力较大;而普通人群则更多地处于信宿的位置,属于被动的接收对象,缺乏话语权和主动权,是危安信息影响的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链条。据此,在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等过程中,要剥茧抽丝,牢牢把握住“人”在危安信息治理中的地位和角色。

  三、危安信息治理应坚持综合性治理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安全治理效能,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安全风险能力,增加安全治理的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危安信息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调动各种资源予以综合应对:

  第一,社会治理。首先,明确立足点。即清晰定位危安信息的风险是什么,树立底线思维,充分考量危安信息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和危害后果。其次,明确出发点。即以风险预防为主,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再次,明确落脚点。即坚持人本主义,以人为本,用社会、文化等措施来确定和解决危安信息产生和传播的根源。

  第二,技术治理。首先,培养技术安全思维。“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利用技术中立性确保技术优势,形成与危安信息传播相对抗的优势技术体系。其次,建立技术预警机制。网络空间海量信息井喷状况虽为国家治理种的态势感知和安全预警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但应充分推动信息技术大发展的契机,感知、分析、预测和处置各种涉危安信息的违法行为。再次,发挥专群结合优势。在法律框架下整合社会技术力量、资源和优势,加强专群结合,提高对危安信息技术治理的水平和能力。

  第三,法律治理。首先,树立法治思维。新技术思维是安全治理需要依赖的工具和手段,但单纯的技术思维不可行,容易造成危险、无序且不可控的局面,须通过法治思维来制衡单纯技术思维所带来的伦理、价值和理念等方面的冲突。其次,践行法治方式。社会力量所掌握的技术优势容易影响或改变国家权力分配和运行的模式,因此既要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也要对社会治理和技术治理形成切实的法律约束,坚持用系统的法治方式来协调各行各业发展。再次,坚持法治道路。坚持国家安全法治除了保障国家安全外,还拓展到保障人民安全方面。为此,应注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犯罪等前沿领域的研究和应对,并纳入法治轨道;同时,应按照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完善公民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法治机制,重视对公民被遗忘权、免于恐惧的自由等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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