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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提醒” 彰显执法初心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6] 来源:法制网 作者:张贵峰

  湖北省南漳县公安交警大队联合当地电信部门,近日推出“违停提醒”便民服务:3分钟驶离可免罚。据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介绍,该大队新建建成“违停提醒”系统,在城区电子警察监控范围内,司机如有违法停车,系统会立即拨通车主电话。司机如3分钟内将车开走,交警不对其进行处罚。据介绍,此举受到司机及市民点赞。通过这样的温馨提示,既确保了道路畅通,又体现了人性化管理(中新网 9月25日)。

  其实,湖北南漳县警方推出的这种“3分钟驶离可免罚”的违停提醒服务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此前,全国许多地方不乏类似的做法,区别主要在于“驶离可免罚”的时间设置,有的地方规定是5分钟内,有的则是8分钟或10分钟。

  对于此类违停提醒做法,舆论普遍给予好评、点赞,并认为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执法措施。这样的评价和认识,当然并没有什么问题。不过,如果仅仅只停留在这一层面,恐怕并不十分全面、完整。

  事实上,针对违停这种极为常见、也十分易犯的交通违法行为,究竟应该如何执法处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早有相当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该法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87条还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这就意味着,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违停“驶离可免罚”,实际上并不是特殊做法,而是法律的既有规定——只要能做到“立即驶离”,且在“未影响道路通行”情况下,其实都是可以也应该享受免罚待遇。只有在“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情形下,违停才应依法被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换言之,违停罚款其实并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是必然的,在很多情况下,原本都是可以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这也就是说,像“3分钟驶离可免罚”这样的违停提醒执法措施,不止是人性化执法,事实上也是依法执法,体现的是对现行相关法律的更严格、更精准的执行。

  站在行政执法的初心高度来看,执法的初心其实在于维护相关社会秩序,督促人们自觉守法,这种及时驶离可免罚的执法行为,实际上就是对执法初心的一种生动彰显、诠释。要知道,任何时候,罚款等执法措施都并非执法的根本目的和初衷,而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这正像行政处罚法明确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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