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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贯彻异地执行黑恶势力罪犯刑罚的意见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吴宗宪

  意见作为扫黑除恶法律政策文件之一,明确了案件线索移交的程序,完善了对坦白者、检举者的奖励机制,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斗争成果,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攻势具有重要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巩固斗争成果,开辟扫黑除恶第二战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作为扫黑除恶法律政策文件之一,着眼于进一步健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案件工作机制,明确了案件线索移交的程序,完善了对坦白者、检举者的奖励机制,对于促使被判处监禁刑的黑恶势力罪犯真诚悔罪,深挖自身所犯余罪漏罪,鼓励罪犯检举揭发所知的他人犯罪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斗争成果,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攻势具有重要意义。

  黑恶势力,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过程中,往往从事侵犯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大量暴力或非暴力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不依法履职的纵容、默许行为,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在这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直接参与实施、策划的违法犯罪活动多,牵涉案件线索多,其知晓的本犯罪集团、组织其他成员实施、参加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能掌握相关人员职务犯罪活动线索。

  目前,司法机关对相当一部分被判处监禁刑的黑恶势力罪犯实行异地关押,虽然有利于发挥刑罚的惩罚性,便于凸显刑罚执行的严格公正。但另一方面,异地关押也容易导致坦白、检举线索移交难、办理难、反馈少,长此以往,不利于深挖犯罪、巩固和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四大部门选择在此阶段发布该意见,可谓恰逢其时。

  从内容上看,意见有效解决了跨省跨部门办案线索移交反馈不及时、奖励不明确、解回侦查配合不力、办案职责不清晰等问题,要求各部门在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促使罪犯主动坦白、大胆检举,共同深入推进专项斗争,确保坚决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线索排查移交中的职责分工,由监狱引导罪犯坦白交代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坚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根据案件性质移送有关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处理。罪犯坦白、检举情况多种多样,大部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有些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检察机关自侦的14种罪行,也有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如反映基层组织选举问题,土地矿产资源问题等等。因此,监狱要根据案件性质分别移送。意见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及时退回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材料,以便有管辖权的部门能够及时处理案件线索。结合办案实际,意见重点规定了部门间办案协作,明确了线索移交流程以及各部门办案过程中的提审、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等流程,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如提审时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的审批手续,以及案件办结后需解回罪犯服刑等等。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办案过程中的告知机制,办案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要将进展情况在一定时限内告知监狱。这些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目前的实际情况。实践中,监狱移送坦白、检举材料后,由于各种原因,相关办案机关未能及时告知监狱,罪犯出现情绪波动后,监狱无法采取更有说服力、有针对性的改造手段,进一步影响了其他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因此,相关机关及时告知监狱办理情况,便于监狱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对罪犯开展针对性的改造措施。同时,也让罪犯及时知道坦白、检举的情况,调动其积极性。最后,意见还规定办理检举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罪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对虽然属实,但未构成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进行奖励。这些规定都有效调动了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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