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各方评论

暂不调整法定婚龄 彰显立法理性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海英

  10月21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决定对法定婚龄暂不作调整,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此前,一些民众支持法定婚龄下调,主要理由是:相比很多国家,我国法定婚龄偏高;有利于落实“全面二孩”政策,改善我国人口结构;可减少未婚同居、未婚生育带来的各种矛盾纠纷,等等。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反对降低法定婚龄,理由是降低法定婚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晚婚晚育等问题,而且可能还会出现非理性早婚的负面现象。实际上,即使法定婚龄不作调整,也有办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如为全面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一方面可以减轻生育适宜人群的现实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科学的宣传方式引导转变不生育或只生一个的观念。

  在公众对这个问题争议极大的情况下,草案三审稿对法定婚龄暂不做修改,是比较理性的立法态度。立法者维持现行法定婚龄的理由是,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决定,这也彰显出我们的立法不盲目、不草率。

  其实,法定婚龄暂不作调整,并不等于以后不作调整。该不该调整,最终要由科学依据决定,只有以理性、科学的态度来立法,才能确保正式通过的法律既符合多数人的期待,也符合我国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从这个角度来说,调查研究和科学评估作为立法依据,应成为长期坚持的立法惯例。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