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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审判规律 推进均衡结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姚建军

  均衡结案要求法院审理案件符合审判规律,在法定审限内实现动态平衡结案和结案状态正常化,是提高法官办案质效与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也能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司法承担着公平与效率的使命,实现均衡结案既可以快速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可以实现审判质效的提升。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大多数案件的审判任务,且大多数案件在基层就能得到化解。因此,实现均衡结案的重点与难点无疑也在基层人民法院。

  均衡结案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段时间内的案件结案数中反映出来的均衡状态,它分为两个层面:宏观层面是要求法院审理案件符合审判规律,不仅旧存案件能够及时化解,新收案件也可以及时审结,从而在法定审限内实现动态平衡结案;微观层面即把均衡结案理解为每个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的及时审结,从送达诉状、答辩、举证、排庭、开庭、合议到宣判,整个审判流程既要符合审判程序,又能使每个案件合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实现在最短时间内结案的效果。

  均衡结案反映了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司法是需要兼顾公正和效率的制度,有较强的程序和审限要求,如果案件大量积压或久拖不判,会使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恢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限持续;而在短时间高强度工作突击结案,不但影响案件办理质量,也不利于法官的身心健康。在员额法官有限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合理配置人员、合理分配案件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均衡结案是实现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合理途径,也是落实审判管理的有效手段,只有科学的制定考核评估体系,严格审限管理,实现结案状态正常化,确保案件的审判质效,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结案均衡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审判效率的有效手段,但个别法官仍然沿袭“集中办案、突击结案”的办案习惯,出现主观上追求数据的现象,导致年年结案不均衡。此外,影响结案不均衡的客观因素也存在,如案件数量一直呈增长态势,但同期员额法官的人数却未随之增加,法官断层较为明显;收案不可预知,即使是收案比较规律的刑事案件,也会受到检察机关集中移送案件的影响;案件繁简程度以及法官业务水平的高低并不能简单判明,可能导致同时将几件案情复杂的案件分给同一法官,使得收案数量大致相同的法官之间工作难度和强度不同等等。

  均衡结案的价值目标在于确认司法程序得到严格遵守,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了应对现实问题、实现上述目标,一是要树立均衡结案意识。法官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规定,分析影响均衡结案的各种因素,发现审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克服结案不均衡的主要困境,解决结案中存在的“前松后紧、年终突击结案” 等影响案件质量、 违反审判规律的问题。二是要合理配置司法人员。从静态出发,法院部门按职能划分为审判业务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部门,一般应将重心放在审执工作;从动态考量,要合理安排休假制度,做到“总量控制、保障休假权利、避免集中”。三是要科学界定考核评估体系。首先,加强审判管理,以完善的管理制度监督均衡结案,从审判执行质效、未结案管理和积案清理进行考核考察,将年度综合考核细化为按月、季的动态考核,并结合半年、全年指标体系考核掌握总体情况;其次,通过每月、每季度新收数、旧存数、结案数的基本数据,及时进行动态平衡,从而达到全年收结案平衡;最后,探索区块链技术的运用,针对案件的程序性和办案流程,通过建立科学、严格的流程管理机制,透明的信息收集、及时的信息反馈增强审判流程管理,让当事人直接通过区块链构造的系统可视化案件的每一流程进度,对案件信息数据进行提交、撤回、转执行的申请操作,即通过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在案件多、流程节点多、审理流程期限复杂的情况下,实现跟踪管理,理顺审判流程,对均衡结案进行精细化、信息化、可控化管理。四是提高分案的合理性。不同业务庭审理案件的类型不同,导致了部门之间收结案不均衡的常态。为了平衡各部门之间的收结案均衡,基层法院应勇于创新,在分案中既保障员额法官专业化审判,又要满足司法大众化的需求。如将公司诉讼、家事审判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分在相对固定的业务庭审判,对于买卖、借款等普通类型的案件,立案庭应结合各业务庭专业案件的数量,在数额上尽量均衡分配。

  当然,个案之间的差别也决定了法官付出的劳动量不同,如何合理、科学地评价案件难度,在不同法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实现均衡结案的效果,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所在。基层法院庭长分案是较常采用的办法,庭长在分案时一般能够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判断,并根据员额法官的专长、特点,将新收案件合理地分配给员额法官,降低收案数量波动对均衡结案的不利影响,避免收案数量时多时少而影响整体结案进度。

  总而言之,均衡结案常态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审判中“前松后紧”的办案观念,克服“集中办案、一张一弛”的惰性思维,摒弃“唯数据论”的错误意识,是提高法官办案质效与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通过均衡结案的常态化,努力实现从完成办案任务到实现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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