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着眼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公正高效的执行,对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作了精细化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平等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营造国际化的法治营商环境,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在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前夕,最高法针对外商投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的突出司法实务问题,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反映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司法方面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有担当。这对进一步树立中国加强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国际形象,推动中国经济改革更高层次地融入国际化潮流,都具有深远意义。
投资没有国界,司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样没有国界。近年来,我国司法高度重视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相继公正判决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等一批中外广泛关注的个案,体现了中国司法在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应有的担当。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只有摒弃内外有别的差别化做法,才能真正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为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此番最高法出台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再次亮明了中国司法一视同仁为中外投资者提供优质法治服务的鲜明态度,无疑让外商投资者安心在中国谋发展吃下了一颗法治“定心丸”。
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趋势不可逆转,吸引外商投资已是各国的标配,而如何留住外来投资者,让其无所顾虑地在投资国放心谋发展,除了需要国家层面的政策发力外,更需要作为公平正义最后屏障的司法,对此要有主动积极的作为。从近年来我国司法处理外商投资个案的实践来看,合同纠纷已在所有纠纷中占据了绝对比例,而这其中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因法律原则性强而不能在立法上予以具体细化的掣肘,产生了认定难的司法实务操作问题。因此,如何公正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效力,无疑既考验司法决心又考验司法智慧。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外商投资合同效力认定难问题,此番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负面清单外和受负面清单限制的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从三个方面作了有利于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详细规定。这种源于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制度设计,不仅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也为司法最大限度地平等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兜底,必能进一步消除外商投资者对我国司法能否真正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忧虑。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平等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既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更有赖于法律在实施中可供操作实务性。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了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难问题,有助于尽可能地促进投资合同的有效。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解释在执行中的应声而落,中国平等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氛围必将更加浓郁,一个法治底蕴深厚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必能照进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