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承担责任,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黑作坊”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随着网络订餐日趋红火,应运而生的外卖平台成为盈利不菲的热门网站,而与此相伴随的诸多问题也开始显现。当消费者权益在遭受损害时,时常会因为在网络平台订餐而陷入迷茫,难以确定外卖平台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规定电商平台应承担责任,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
不言而喻,明确网购食品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制度,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受到严格约束。一般而言,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应是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之所以赋予电商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因在于网络交易所具有的时空跨越性和技术性特点,由此导致外卖平台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管控能力时常要强于监管机关,故让其承担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监管责任,无疑更加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足不出户便可“饭到嘴边”,同时,也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新的课题,当消费者网购食品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只有网购者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维护消费者权益才不是一句空话。同时,网购食品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做法,通过这一机制能更加高效便捷地处理纠纷。因此,立法规制电商平台履行赔偿责任的做法值得肯定,也很有必要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