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将改变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状况。《条例》共5章50条。其中规定,参保人员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医疗保障领域的骗保行为,可以说是明目张胆,公开与监管叫板,成为损害社会公平的一颗“毒瘤”。
早在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可见,医疗骗保行为,是在骗取国家公共资源,骗保者及骗保医疗机构法人,理应受到刑事追责。同时,防范和打击骗保行为,需要制度协同。社保部门应与公安、民政、卫生、社区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特别是,预防和打击骗保行为,需从细节上把关,盯牢医保金等公共资源。比如,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骗保行为纳入国家征信体系;推行举报骗保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