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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用到刀刃上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绍娟 向存丹

  司法救助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为有效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权利受到侵害却无法从加害人处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通过采取发放司法救助金等方式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司法救助的申请人主要为被害人以及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其中,父母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而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难的未成年人更是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主要对象。

  对于成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走访、调查和审查以后,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并向救助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此时司法救助工作基本就已结束。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因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属需要家庭关怀、父母监管以及社会给予特别保护的群体,也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之路上走得更远。为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工作水平,人民法院应当从司法救助金的托管、使用以及抽查等方面构建安全、可靠、有效的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监管机制。

  一、确定可靠的司法救助金托管主体。因未成年人属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自行有效管理和使用司法救助金,人民法院发放的司法救助金需交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组织代为管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年龄、收入、监护能力等情况,评估该监护人是否为可靠的司法救助金管理者。对于监护人可能挪用司法救助金等不适宜管理司法救助金的情况,人民法院可在征得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后,走访、调研当地政府、教委、学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当地财政体制等实际情况,根据相关单位是否具有设立司法救助金专用账户、保障专款专用的条件,委托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或者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教育基金会作为司法救助金的具体托管者。

  二、制定详尽的司法救助金使用方案。对于需要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学校、教育基金会等单位托管司法救助金的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各救助申请人的年龄、所在地区以及求学阶段等实际情况,调查确定救助申请人平时生活费用和学习开支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详尽的司法救助金使用方案,确定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范围、支付条件、支付方式、支付金额、支付程序等内容,并将方案交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当地政府、教委、学校共同商定。司法救助金托管者应严格依照方案管理和发放司法救助金。

  三、持续跟踪和抽查司法救助金的发放、使用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教委、学校签署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备忘录,明确各单位具体的监管职责,确保当地政府、教委、学校能够共同肩负起司法救助金的监管职能。人民法院可指派专职法官与法官助理不定期抽查司法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回访,确保司法救助金用在实处,以给予未成年人最佳的关怀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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