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推出首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作为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法律法规落地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中每一项表述的变动,每一条罚则的修改,都与百姓的基本权利密切相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中新增“首违不罚”的内容,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条新规从制定、通过到即将生效,引发网友一路关注热议。
“首违不罚”的新规,意味着一些常见且难免的轻微违法行为,如不熟悉某地路况的驾驶员第一次违停、压线,不熟知行业税法的创业者初次保管账簿不符规定等等,当事人有可能免于明文规定的行政处罚。一个客观的事实是,不少轻微违法行为,尤其是首次违法行为,是在无意间发生的,并非当事人刻意为之。如果针对此类行为的处理方式是善意的提醒劝导,而非严格的处罚惩戒,无疑会鼓励违法行为人及时了解法律知识、认错纠错改错,自觉提高对法规的遵循意识。这一过程,正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初衷,不仅要通过惩戒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更要从百姓的思想层面预防减少违法乱象,减轻消除社会危害。
显然,“首违不罚”并非背离法律规定的过度纵容,而是顺应法治精神的合理包容。说服、教育类等非强制性执法,也有助于减少抵触情绪,收获更多认同,从而增进行政管理方和相对人之间的相互理解。执法方式的创新,体现的是执法理念的变革,映照出行政处罚规则和国家执法制度的进步。在柔性执法中显现温度,刚性执法才更令人信服,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社会治理框架也会更加稳固。
也许“首违不罚”的善意,会让部分公民产生侥幸心理,对法律严禁事项放松警惕,甚至不予理睬。要提醒的是,实施“首违不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那些为了自己方便故意违法、抱着侥幸心理躲避法律处罚的人,并不符合“首违不罚”的要件,必定会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当然,这也要求执法者明确划清行政处罚权的实施界限,掌握好处罚和教育的火候与分寸,依据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工作。只有严格规范手中的行政裁量权,严格遵循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才能让“首违不罚”体现实际价值,让行政执法获得来自群众心底的赞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