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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 助推社会治理法治化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纵华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走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负责同志召开座谈会,进行工作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重要作用,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的互动,首先,要强化制度保障与落实。“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基本成为共识。但有些人并没有清晰认识到,这道防线并不是法院单打独斗,而是要靠司法机关、全部的诉讼参与人共同捍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职责。司法审判的生命力并非仅源于司法权能够对偏离轨道的社会秩序拨乱反正、一锤定音,更主要地在于诉讼结果正当性与合理性。司法审判的全部参与者之间能够充分民主地发表意见,使得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得到理性澄清。这并非法院一家之功,也绝非仅凭法官之能可以达到。司法过程中的商谈和理性思维,避免权力的独断性的同时,强化了裁判的可接受性。纵观我国司法改革历程,无论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是强调充分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根治庭审形式化,强化庭审对裁判的决定性作用是为目的所在。因此,要通过保障充分的法庭意见对抗,进而明辨是非,最终产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律师与法官同属于法治工作队伍,都是法治建设主力军。倘若律师与法官之间不能保持良性互动,法律职业群体要么趋向凝固,要么趋向撕裂,无法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经制度形塑之后,理念、观念上的神塑更为关键。这种神塑依赖于正在开展的良性互动,更依赖于共同的法治信仰。在法治信仰的指引下,身处于正在建设的以德才兼备、高素质为目标的法治工作队伍当中,律师与法官即便殊途也将同归。“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无论是塑造良性的司法审判生态,还是推动法官与律师关系良性发展,在制度约束的基础上,心理距离要通过共同的法治信仰来拉近。

  第三,强化自身的责任担当。在司法进程中,法官与律师间出现分歧在所难免。但作为审判环节的主要把控者,法官要强化自身的责任担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好善意沟通工作。

  在律师与法官之间实现可平衡的制约,需要互相尊重、各尽其职。律师和法官都应守护伦理底线,置公平正义于价值追求之首位。对法官而言,须将法律作为唯一准则,避免金钱、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就律师来说,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时需彰显法治精神,追求公平与正义。社会对律师和法官的认同,最终来源于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公民法治素养在这个过程中会潜移默化得到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也将因此获得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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