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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首案的两大看点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玉胜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的生活没有那么糟糕了。”7月19日上午,梁华明(化名)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文书。这是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诞生的全国“个人破产”首案,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开始进入司法运行阶段。

  个人和企业都是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他们面临的经营困难和正当权益需要得到及时纾解与法律保障。尤其是随着灵活就业理念深入人心,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或自由职业者等身份广泛融入市场。而由此衍生出的债权债务纠纷在所难免。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而无个人破产规章,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

  “个人破产”首案有两大看点:

  一是诠释了救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立法宗旨。“诚实”和“不幸”是个人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该制度不是为失信人搭建避债天堂,而是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险,旨在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信誉口碑”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必要前提,而征得债权人对其“诚实而不幸”的评价至关重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恶意逃债。为防止恶意逃债的“老赖”,该条例设计了“不能逃、不敢逃和不想逃”的诸多条文。如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把破产登记制度与个人征信体系相连接,要求债务人相关信息公开;设立积极清偿等鼓励规则;规定债务人严格执行限制八种高消费行为禁令等。

  二是“个人破产”不等于无条件债务豁免,而是以破产重整鼓励债务人积极筹钱还债。“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终身追责,并通过设置相关程序,鼓励债务人积极筹钱,引入增量资金帮助还债,促进债务人复权,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正是鉴于梁华明有较强偿债意愿,且创业失败后谋到月薪2万元的职业,法院同意其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分期还款计划。由此说来,帮助债务人走出危机、振作奋起、创造财富、积极还债,就是对其最好的救助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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